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洪** 性别:男 民族:汉
单位:闽莆渔10516 职务:船舶所有者、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当事人洪**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所有及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10516于2024年3月4日在莆田市辖区南日岛东南部(25°03.335′N,119°42.211′E)附近海域从事拖网捕捞作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围网/钓具)进行捕捞,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照片及视频、洪**的《询问笔录》及闽莆渔10516相关渔业船舶证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海渔执告〔2025〕18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4;违法类别: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的;适用条件:渔获物重量小于2000公斤;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30000+渔获物重量*3),计算得罚款金额为:30000+0*3=30000,鉴于本案中无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本机关对你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莆田市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莆田市司法局,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学园中街95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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