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曾** 性别:男 民族:汉
工作单位和职务:闽莆渔40666船所有人、经营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当事人曾**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所有及所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40666船(核定作业类型为钓具、刺网)于2025年3月3日在鸬鹚岛(25°04′08″N,119°18′44″E)附近海域进行鳗苗张网捕捞作业,现场检查发现船上有鳗苗张网网具2张,渔获物总计有杂鱼45.25千克。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曾**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海渔执告〔2025〕16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于2025年4月8日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二)船长大于或者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4;违法类别:船长大于或者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的;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渔获物重量小于1000公斤;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10000+渔获物重量*5),计算得罚款金额为:10000+45.25*5=10226.25,鉴于本案中无违法所得,且渔获物已经进行返海处理,本机关对你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贰拾陆元贰角伍分(¥10226.25)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单位开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莆田市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莆田市司法局)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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