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补助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社、家庭农场优质场;试点新型农业主体服务中心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等。
二、补助内容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聘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支持试点县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等。
三、补助标准
1、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承担项目的国家级、省级优质社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设区市级、县级优质社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省级、设区市级、县级优质场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新型农业主体服务中心创建采取“购买服务”的补助方式,每个县补助30万元。聘任新型农业经营辅导员采取“以奖代补”或“购买服务”的补助方式,每个辅导员补助不超过1万元。
四、申报程序
1、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等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按照“主体申报、县级审核、县级批复、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拨付资金”的流程进行。
2、新型农业主体服务中心创建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聘任新型农业经营辅导员采取“以奖代补”或“购买服务”方式,按照“确认主体(邀标、询价等)、开展服务、组织验收、拨付资金”的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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