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助内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对其无害化处理单位给予处理费用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三、补助标准: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省级财政承担的比例计算安排,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由省级财政补贴70%,市、县(区)财政各承担15%。
四、申报程序:按照“屠宰企业申报;上报县区审核;市级审核、复核;省级终审、下拨资金;市级配套资金下拨;网站公示、及时发放”的流程进行。屠宰企业将每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折合头数及病害猪处理情况,以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县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对县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核,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财政、农业农村厅联合下拨省级以上补助资金至各县区后,市财政、农业下拨市级配套资金至各县区,资金下拨前在政务网站公示。后由县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下拨至屠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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