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交出病死猪和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进行补助。
二、补助内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三、补助标准: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仙游县省级以上财政补助70元,市与县级财政各补助5元,其他各区省级以上财政补助50元,市与县级财政各补助15元。
四、申报程序: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个月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附连同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养殖场的书面说明,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省、市两级分别对市、县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进行复查,确认无误的纳入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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