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莆田市现代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补助对象、补助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远洋渔业发展
1.使用范围:用于引进和发展我市远洋渔业企业,新建造或购入国外、市外远洋捕捞渔船或辅助船,以及鼓励运回本市销售自捕水产品等。
2.补助标准:
(1)获农业农村部批准新增的过洋性和大洋性渔船(不含转场渔船),每艘船按照省级财政奖补标准的9
予以奖补,每艘船奖补上限分别为9万元和18万元。
(2)获农业农村部批准购买国外具有捕捞配额且船龄在10年以内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船,每艘船分别一次性奖补36万元、18万元。
(3)购置外地市远洋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下),或远洋渔业企业由外地市转入我市且船随企业转入的。补助标准根据船舶长度(渔船检验证书核定为准)等级确定,其中:30米≤船长<50米每艘最高补助10万元,50米≤船长<80米每艘最高补助15万元,80米≤船长<100米每艘最高补助20万元,船长100米及以上每艘最高补助25万元。
(4)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莆田口岸的自捕水产品,按实际运回报关进口的数量给予奖补,超低温金枪鱼每吨奖补120元,其他远洋自捕水产品每吨奖补30元。
申请(1)类、(2)类、(3)类补助的,受奖励企业(含渔船)如10年内(自获得奖补资金时间起计)迁离莆田的,应全额退还已获远洋渔船奖补资金。
(二)渔港建设提升
1.使用范围:对纳入《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新建渔港和提升改造、整治维护渔港,并列入同期省级渔港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和渔港建设补助等。
2.补助标准:对列入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按项目核定总投资扣减省级补助资金后给予30
补助。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安排。
(三)渔业保险财政补贴
1.使用范围:用于参保会员享受该险种的会费市级财政补贴。
2.补助标准:依据2021年度标准为渔工、渔船(含沿海及远洋渔工、渔船、养殖渔工等)各险种市级财政补贴比例为5
-10
;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各险种市级财政补贴比例为5%-20%。市级财政补贴比例在当年度补贴政策未修改情况下执行上一年度政策标准。
(四)水产种业振兴发展
1.使用范围:用于开展水产种质资源普查、调查和管护等;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建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或研发中心、繁育中心(实验室、试验基地)、水产种业基地、水产种质资源库及研究院所等。
2.补助标准:建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或研发中心、繁育中心(实验室、试验基地)、水产种质资源库等项目,予以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资金30%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改(扩)建、新建规模化水产种业基地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50%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水产苗种企业获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认定予以一次性奖补,省级5万元、国家级20万元。
(五)设施渔业建设提升
1.使用范围:主要支持海上养殖设施转型升级、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基地、稻(莲)田综合种养、大型智能化养殖装备等设施渔业项目改造提升、新建。
2.补助标准:按“先建后补”的原则,市级财政支持的新建设施渔业项目应符合闽海渔〔2023〕21号文件中《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技术要求》,补助标准参照《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补助标准》,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获省级及以上资金补助的项目不重复补助。新建大型智能养殖装备按照网箱实际包围水体补助上限100万元/万立方,单个装备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省级以上文件规定需配套补助的设施渔业项目从其相关规定落实配套比例补助资金。
(六)产业融合发展
1.使用范围:用于支持设施渔业提升、品种优化改良、水产品加工能力提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产业链条项目建设,以及海洋与渔业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等方面。
(七)渔业水域生态治理及污染防治
1.使用范围:用于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渔业水域资源普查、调查和养护,水产养殖尾水生态治理、渔业养殖区垃圾治理、渔港港区垃圾治理和渔船油污染防控等。
2.补助标准:渔业水域生态治理及污染防治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
(八)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品牌建设
1.使用范围:用于支持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以及水产品质量相关认证、渔业品牌创建和宣传等。
2.补助标准:
(1)对开展水产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予以经费保障。
(2)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万元、3万元;通过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福建名牌农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万元。以上证书到期(3年)后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认证的,再给予相应奖励补助;每个单位同一个产地奖励补助产品数不超过5个。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奖励补助10万元。
(3)获“水乡渔村”“最美渔村”“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休闲渔业主题公园”等休闲渔业项目品牌认定,一次性奖补省级5万元、国家级20万元。
(4)创建并通过省级以上水产养殖示范类项目、高质量发展基地、产业化龙头企业、特色水产优势区等评定或认定,一次性奖补省级5万元、国家级20万元。
(5)完成海洋与渔业相关标准制修订项目并通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实施予以一次性奖补。获批为福建省地方标准每个项目予以奖补2万元、获批为国家行业标准每个项目予以奖补5万元,同一个项目不重复补助。
(6)渔业经营主体响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邀请或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水产品宣传促销活动的,给予活动经费奖补:线上宣传展销活动补助0.2万元/家次;线下单次宣传展销活动时间不少于2天,市内补助0.3万元/家次、省内补助0.5万元/家次、省外补助1万元/家次。县区组织水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提前1个月报备市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活动结束后以正式文件专项提出补助资金申请,按不超过活动投入总金额30%予以资金补助,补助上限10万元/场。
三.申报程序:
建设类项目补助,按照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文申报项目资金需求(包括建设规模、内容、总投资、补助金额、建设期限等)→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联文批复(必要时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批复)→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文向市级申请下达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完成资金拨付。项目建设期限一般自项目批复到申请验收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建设类补助项目未经批复,不得予以资金补助支持。
咨询电话:0594-2696710(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
咨询电话:0594-2619615(市海洋与渔业局法规科)
咨询电话:0594-2681382(市海洋与渔业局海经科)
咨询电话:0594-2692095(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0594-2020596(驻市海洋与渔业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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