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政办〔2014〕48号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莆政办〔2008〕100号)同时废止。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莆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区域内发生的暴雨洪涝、台风、干旱、冰雹、低温冰冻、雷击、地震、海啸、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重大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坚持预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狠抓落实,坚决做到早报告、早救助。
(3) 坚持统一领导。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4) 坚持密切配合。发挥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莆田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办公室承担全市防灾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以及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全市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完成市减灾委赋予的其它任务。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市减灾委专家组在市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关于成立莆田市减灾委员会的通知》(莆政办〔2013〕121号)明确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成员单位同时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系统减灾救灾工作。
3.1 资金准备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如当年预算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的,应调整追加预算,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农房恢复重建和基本生活。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员准备
3.6 救灾捐赠
3.7 技术准备
3.8 宣传工作
4.1 灾害预警信息
4.2 灾情信息管理
4.3 灾情会商核定
5 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评估灾害风险情况,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进入救灾预警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开放自然灾害避灾点,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救灾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6.1 Ⅳ级响应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1)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4)市民政局根据灾情和需求,48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2 Ⅲ级响应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4)市民政局根据灾情和需求,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3 Ⅱ级响应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70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4)市民政局根据灾情和需求,18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专家组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4 Ⅰ级响应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90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市政府主要领导率减灾委主任和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市减灾委办公室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4)市民政局根据灾情和需求,12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专家组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各级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按照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闽政文〔2010〕228号)等重建扶持政策和措施,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乡级政府负责实施,将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地质灾害点搬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相衔接,采取自建与统建相结合,以集中重建为主的灾后重建方式。建房资金通过灾民自筹、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政策扶持、优惠贷款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市政府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严格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加强基层发放环节的专项检查和跟踪问效。各级民政部门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有效落实。
8.2 预案演练
根据“5·12防灾减灾日”活动主题,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减灾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各县(区)减灾委或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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