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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0-12-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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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政办〔2010188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莆田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年十二月六日


莆田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造成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尽快恢复铁路交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莆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分工负责。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事故响应级别的具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铁路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预防为主。铁路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铁路交通事故风险防范水平;加强铁路应急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1.5  应急预案体系

莆田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在省人民政府、国家铁道部有关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下,由本应急预案、其他各指挥部成员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铁路沿线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铁路驻莆各单位铁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在发生铁路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交通事故时,按照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福建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地点设在莆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铁路发生Ⅲ级应急响应的交通事故时,市现场救援指挥部设在事发铁路相关站段。

市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经贸委分管领导、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铁办、市交通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消防支队、武警莆田支队、莆田军分区等单位分管领导和铁路相关站段有关人员担任。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市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设立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治安保卫组、应急协调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负责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铁路沿线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比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本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2.2  应急机构职责

2.2.1市现场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先期处置工作;具体负责处置Ⅲ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伤员救治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铁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清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2)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3)及时向省政府、南昌铁路局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需要扩大应急处置范围时,按规定提出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

2.2.2市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委办公室:及时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送救援工作等应急信息。

2)市经贸委:参与指挥、协调市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工贸企业的救援设备支援救援工作。

3)市安监局:参与指挥、协调市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卫生局: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明确铁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和铁路沿线可用于先期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并及时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协调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5)市政府新闻办:按照相关应急预案,配合国务院、省政府新闻办以及铁道部做好铁路交通事故灾难及莆田市应急处置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并协调做好相关舆论(包括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6)市公安局: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负责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铁路物资、破坏铁路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依法对事发地区道路交通实施交通管制。

7)市交通局: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负责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调动应急车辆运送遇险旅客、应急救援物资及调用起重设备。

8)市外侨办: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负责协助处理旅客列车造成外籍、港澳人员伤亡的铁路交通事故。

9)市台办: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负责协助处理旅客列车造成台湾同胞伤亡的铁路交通事故。

10)市消防支队: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

11)莆田军分区:负责组织驻莆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12)武警莆田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13)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持、后勤保障、医疗救护和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的工作,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并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处置工作情况。在应急恢复阶段,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清理、善后处理工作。

14)铁路驻莆各站段:接到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后,按照南昌铁路局《处置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有关铁路交通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支援建议,并负责安排市现场救援指挥部办公地点等工作;按照《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发布事故信息。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铁路部门根据铁路交通事故特点和规律,加大对重点路段、站点监测力度。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构建完善的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集成和分析处理;建立防止各类铁路交通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安全信息综合监督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现代化铁路交通安全监控体系。

3.2 预警信息发布

当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可能引起铁路运输中断时,铁路部门根据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授权铁路运输企业视情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铁路企业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制订相应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铁路驻莆单位、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4.1 预案启动

当地震、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在启动自然灾害类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启动本预案。

铁路交通伤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影响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及时启动本预案。铁路驻莆相关单位应同时按南昌铁路局《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铁路交通事故涉及以下情况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由铁路部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涉及列车重大火灾的铁路交通事故,启动《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铁路交通事故,启动《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3)涉及恐怖袭击、重大破坏案件的铁路交通事故,启动《铁路处置恐怖袭击、重大破坏案件应急预案》。

4.2信息报告

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及铁路驻莆各单位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福建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制订本部门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应立即报告临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按级别逐级或越级报至铁道部,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4.2.1发生需要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铁路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省、市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的30分钟。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领导,并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4.2.2发生需要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铁路驻莆各单位在向上级铁路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接报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在1个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4.2.3发生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铁路驻莆各单位在向上级铁路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Ⅲ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

4.2.4对需要市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市人民政府和铁路部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市人民政府按本预案进行处置。

4.3 分级响应

按铁路交通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和地方政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图见附则8.2)。

4.3.1 响应标准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③铁路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④铁路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⑤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③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④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⑤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⑥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⑦铁道部决定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③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④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⑤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⑥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

10人以下重伤;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4.3.2 响应行动

(1)Ⅰ级、Ⅱ级响应行动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驻莆各相关站段按照规定迅速向有关政府和部门报告,并按照本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启动本预案,设立市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与分工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先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随时掌握和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由铁路部门按照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参与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请求。

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适时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成立市救援指挥部,通知市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开展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对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扩大应急请求。

(3)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启动或授权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响应程序、内容及形式在铁路部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当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职责与分工,协助铁路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对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扩大应急请求。

4.4 通信

4.4.1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相关站段负责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铁道部、省、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市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联络员随时保持与市人民政府的通信联系。

4.4.2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有条件的可设置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5 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铁路相关站段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在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权限组织处置,落实处置措施。铁路相关站段、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公安、军队、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应及时报告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4.5.3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及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上报事故信息。

4.5.4铁路相关部门根据现场需要,负责紧急调集铁路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可通过省、市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组织其他有关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6 救护、医疗和防疫

4.6.1市卫生局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协调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及派遣医疗专家,协调、指导做好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调拨。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2事发地铁路相关部门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3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事发地铁路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铁路防疫机构采取现场防控措施,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预案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7 旅客、群众的安全防护

4.7.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由铁路有关单位负责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先行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工作。

4.7.2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相关单位应立即告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做好安全防护和疏散工作。

4.7.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市公安局负责。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武警部队配合。

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铁路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9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操作,必须严格按照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以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10 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国务院负责处置的铁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由国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负责。铁道部负责处置的铁路交通事故,由铁道部发布事故信息。发生需要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铁路交通事故时,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要按规定程序,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和发布内容,及时上报省政府新闻办,请求协调有关信息发布工作,市政府新闻办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11 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4.11.1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成立的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其他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铁道部或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4.11.2铁路交通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2 应急结束

当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并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铁路规章,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铁路驻莆相关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共同处理好有关工作。

5.2 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汇总后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总结报告。铁路驻莆相关单位应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现场救援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联络员,在应急救援期间,要随时保持与省、市人民政府及铁路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6.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路驻莆各单位要加强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的调用。铁路驻宁各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题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和铁路驻莆各单位,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莆田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制订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预案,明确铁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和铁路沿线可用于先期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并及时向铁路驻莆各单位通报,组织铁路沿线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落实。

铁路驻莆各单位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交通事故医疗卫生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交通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 物资保障

铁路驻莆各单位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6 资金保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市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市财政局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7 技术保障

铁路驻莆各单位负责按照铁道部部署的铁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技术的研发,以及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路部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旅客、货主和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驻莆各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人员的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 演练

铁路驻莆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1.1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规定,主要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

8.1.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图(略)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本预案将适时进行修订完善,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交通  铁路  应急预案  通知

  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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