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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政综〔2011〕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管理有序、各负其责,应急使用能够顺利启动运行,灾民安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9号)要求,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应急避难场所启动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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