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
为确保公路、水路(内河水域)交通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排除险情,保障公路畅通,组织调配公路水路运输力量,确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处置,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公路、水路(内河水域)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备体系,全面提高交通系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市交通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郭洪恩 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 陈金龙 市交通局副局长
林鸿绘 市交通局纪检组组长
张振华 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金通 市交通局副局长
林益平 市交通局副局长
林德霖 市交通局副局长
徐 学 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金清 市运管处处长
陈四郎 市公路局局长
成 员: 苏国钦 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
黄开太 市交通局监察室主任
杨子明 市交通局财务科科长
赖秋林 市交通局政法路政科科长
林志平 市交通局建设科科长
蔡宗水 市交通局安监科科长
张志晖 市交通质监站负责人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公路、水路(内河水域)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注: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变动时,由相应岗位接任者继续承担并履行职责),其主要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处置公路、水路(内河水域)交通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保障的应急对策和措施,决定启动和终止公路、水路(内河水域)交通系统应急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
(2)指挥处置道路因台风、雨、雪、雾等恶劣气候、水毁、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危险品运输造成的交通阻断,协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3)调度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急需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力量。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运安科,由蔡宗水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0594-2691734(工作日)、2692559(24小时)。
市运管处(地方海事局)、市公路局、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分别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订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处理相应的突发应急事件。各县(区)交通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
2.2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公路、水路(内河水域)交通公共突发事件后,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派出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小组,配合当地政府,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应急协调机制与分工
公路、水路(内河水域)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本系统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行动,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的应急分工为:
(1)市运管处:按照应急客货运输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应急运输保障计划,及时调配车辆和船舶,满足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的需要。如需要毗邻市交通部门支援的,应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申请。
(2)市地方海事局:组织人员救援和调查因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原因造成的内河交通事故及险情。
(3)市公路局:制定和完善公路抢险机械设备保障计划和应急处置队伍及后备人员保障,组织人员保通和修复因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运输泄露污染等原因造成的公路中断应急行动。
(4)市交通质监站:对公路部门和全市交通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各项交通工程质量安全。
(5)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督查辖区高速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及应急落实情况。
(6)各县(区)交通局:按照本辖区交通工作职能,制定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督查辖区各责任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应急管理台帐。
(7)各运输企业: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适时组织人员进行实操演练,并按要求落实应急车辆及保障人员。
3.预警级别的划分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对道路、水路(内河水域)交通的影响,预警级别分为I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IV级预警。
3.1 I级预警
符合总则中适用范围情况之一,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内河四级以上交通中断或者瘫痪,预计处置、抢修时间需要在48小时以上。
需向社会发布I级预警警报,由福建省交通厅指挥中心负责发布。在决定发布I级预警信息前1小时先向省交通厅和市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政府新闻办。
3.2 Ⅱ级预警
符合总则中适用范围情况之一,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内河四级以上交通中断或者瘫痪,预计处置、抢修时间在24小时以上。
需向社会发布Ⅱ级预警警报,由福建省交通厅指挥中心负责发布。在决定发布Ⅱ级预警信息前1小时先向省交通厅和市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政府新闻办。
3.3 Ⅲ级预警
符合总则中适用范围情况之一,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内河交通中断或者瘫痪,预计处置、修复时间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
需要向社会发布Ⅲ级预警警报,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在决定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前1小时先向省交通厅和市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政府新闻办。
3.4 IV级预警
符合总则中适用范围情况之一,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内河交通中断或者瘫痪,预计处置、修复时间在12小时以内。
需要向社会发布IV级预警警报,由省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市交通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省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应报省交通厅指挥中心备案;市交通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应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4.应急响应
4.1分级分类
因自然灾害造成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内河四级以上交通中断或者瘫痪,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内河交通运输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需运送大宗应急救援物资,以及运送5000人以上的。
因自然灾害造成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内河四级以上交通中断或者瘫痪,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内河交通运输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需运送大宗应急救援物资,以及运送3000人以上的。
因自然灾害造成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内河交通中断或者瘫痪,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内河交通运输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上9人以下生命安全;需运送大宗应急救援物资,以及运送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
因自然灾害造成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内河交通中断或者瘫痪,6小时无法恢复通行;内河交通运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需运送大宗应急救援物资,以及运送1000人以下的。
4.2分级响应
(1)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交通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事件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按照事件的种类和性质,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行动,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及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事件发生地交通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要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立即向本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及省交通厅指挥中心报告,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的同时向省交通厅报告,并立即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和力量赶赴现场,并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或在现场设立指挥机构,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申请宣布本系统应急行动结束。
(1)险情排除,道路恢复通畅;
(2)现场抢救活动已经结束;
(3)交通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和消除;
(4)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
5.应急处置
5.1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5.2内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成立临时指挥小组,制定处置方案。
5.3内河突发交通事故救援的应急处置
5.4突发事件运输力量保障应急处置
6.预防和应急准备
6.1各单位要结合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6.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3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确保随时可调用。要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水平。
6.4各单位应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和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5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辆,使用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
7.应急信息报告
7.1各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和举报制度,公布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畅通。
7.2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下列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1)可能引起重大事故、灾害的隐患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2)预防、控制和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3)需要市局给予支持的;
(4)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其他有关情况。
7.3各单位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应根据事件程度逐级报告,重大以上事件可越级上报。接到重大以上突发事件1小时内,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交通厅和市政府报告,并向相关单位通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毗邻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7.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公路、水路(内河水域)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8.监督管理
8.1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公路、水路(内河水域)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8.2各级交通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8.3征用的设施、设备、交通工具或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8.4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8.5凡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预案管理
9.1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附则
10.1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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