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提高甲型H1N1流感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控制疫情的输入、传播、蔓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福建省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预案(试行)、《莆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5版)》和《莆田市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范围内所涉及的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各县区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监测和防控,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在本市的传播和蔓延。
(二)控制分级
根据甲型H1N1流感传播特征及疫情变化,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分级控制措施以国内、省内、市内是否有输入病例、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暴发与流行为基本特征,实行四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市政府可根据疫情流行态势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提高控制等级。
根据甲型H1N1流感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涉及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1、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阶段):
在国际或国内人标本中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或市外出现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病例。
2、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反应阶段):
市内出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但未发生人际间传播。
3、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反应阶段):
市内出现甲型H1N1流感在人际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4、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反应阶段):
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
市内出现人传人疫情,且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三)及时处置
在预防和控制甲型H1N1流感时,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观察病例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同时,对其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做到快速、高效、统一、有序。
(四)统一指挥
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发生Ⅳ级(蓝色警戒)疫情时,各级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准备;发生Ⅲ级或Ⅱ级或Ⅰ级(黄色或橙色或红色警戒)疫情时,各县区政府成立防治甲型H1N1流感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市委、市政府成立防治甲型H1N1流感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市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由党委、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甲型H1N1流感预防和控制工作。驻莆部队(含武警部队)通过其指挥部门的协调,共同参与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部门职责
(一)市卫生局: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市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预防和控制甲型H1N1流感的各项技术方案;开展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家组成的咨询组;组建、培训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控制措施并监督措施的落实;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甲型H1N1流感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全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
(二) 市经贸委:指导各县区政府和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生产和供应;根据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规定,做好医药储备及其调度工作;协调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供应。及时向发生甲型H1N1流感的地区迅速提供治疗、预防和控制所需药械,及时调运生活必需物资。
(三) 市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甲型H1N1流感处置人员、物资、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四)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做好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加强对来自疫区入境人员的医学排查和处置,发现有流感相关症状的人员,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处置;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加强入境猪肉制品的检验检测。
(五)市公安局:密切注视、及时报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协助做好甲型H1N1流感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和隔离观察、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等强制隔离措施;加强疫点疫区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交通疏导,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或现场管制;严密监控互联网有关甲型H1N1流感信息,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六)市工商局: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加强对疫情防治期间利用防治甲型H1N1流感名义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以防治甲型H1N1流感为名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等影响社会安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七)市物价局:负责对防治药品(药材)、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杀用品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适时向市政府提出价格干预的措施建议,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和牟取暴利的行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
(八)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市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调做好甲型H1N1流感患者遗体处理和相关人员、场所、运送工具的消毒防护和其他善后工作;组织、协调社会捐助工作。
(十)市教育局:制定并落实教育系统防治甲型H1N1流感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防控知识宣传;协助处置学校内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必要时落实学校停课措施,并做好停课期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十二)市委宣传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卫生部门授权发布的甲型H1N1流感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治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采访活动;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十三)市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猪流感监测工作,科学引导舆论,重点宣传普及科学预防猪流感的知识和方法;协助开展农村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
(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我市医保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人参保患者救治的医疗费用的医保支付工作;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甲型H1N1流感救治的费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人员(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
(十五)市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和预防控制工作;在甲型H1N1流感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甲型H1N1流感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十六)市发改委: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和应急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十七)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十八)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无线电应急通讯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应急通信安全。
(十九)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或疫症等情况,及时会同动物防疫部门采集、检验标本;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二十)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二十一)市气象局:组织气象预测,及时分析评估温度、气压、湿度、雨量、天气变化等自然因素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发展趋势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地电信运营企业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
(二十三)市红十字会: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具体情况,向全市发出呼吁,同时向省红十字会通报情况,请求援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二十四)莆田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当地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十五)市外侨办:做好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的涉外事务,负责涉外的甲型H1N1流感的情况交流;协调我市与有关国际组织在突发事件中的交流与技术合作;争取国际援助。
(二十六)武警莆田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控制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甲型H1N1流感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市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第三章 病例诊断和报告
甲型H1N1流感的诊断主要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病原学检查等,临床上早发现、早诊断是治疗的关键。
一、甲型H1N1流感的诊断
(一)观察病例:曾到过甲型H1N1流感疫区,或与甲型H1N1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1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者列为医学观察病例者,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根据病情可以居家或医院隔离)。
(二)疑似病例:曾到过疫区,或与甲型H1N1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也可流行病学史不详),1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呼吸道分泌物、咽拭子、痰液、血清H亚型病毒抗体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
(三)确诊病例:从呼吸道标本或血清中分离到特定病毒;RT-PCR对上述标本检测,有甲型H1N1流感病毒RNA存在,经过测序证实,或两次血清抗体滴度4倍升高,可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
二、病例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和确诊病例时,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它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
为加强相关疫情处理信息的报告,暂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事件调查处理和病例个案信息报告,报告事件类别选择“其它类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
第四章 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
一、现场调查
对报告的所有病例立即进行流行病学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居住地及家庭背景、发病和就诊经过、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暴露史、旅行史、密切接触者情况等。
在疫情调查处理进程中或结束后,应及时对流行病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甲型H1N1流感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有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分析结果和调查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
二、标本采集和检测
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的要求采集相关标本并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将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第五章 现场处置
一、病例管理
列为医学观察病例者,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根据病情可以居家或医院隔离)。疑似和确诊病例应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为期至少7天的隔离治疗,若7天结束后仍发热,应继续隔离直至体温正常。隔离治疗期间,疑似和确诊病例要分开管理。
所有相关医疗机构应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以及医务人员和病例的个人防护。
二、密切接触者管理
按照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对疑似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不得外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每日对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访视(早晚两次测试体温),做好登记。对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在采取有效防护条件下,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三、应急监测
若发生市级农业部门确认的动物猪流感H1N1疫情,或接壤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甲型H1N1流感动物或人间疫情,或出现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时,应启动相关地区的猪流感应急监测。
四、消毒
出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后,应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疫源地消毒指南(试行)》要求,及时对可能污染场所的环境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仅出现动物猪流感疫情时,农业部门要进行严格的现场消毒。
五、院内感染控制
疑似和确诊病例应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应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试行)》要求,严格进行院内感染控制,合理布局,设置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和清洁区,规范处理医疗废物,同时应对病人污染或可能污染的区域和使用的物品进行消毒处理。有条件的医院应启用负压病房,疑似和确诊病例应当分开安置,并进行单间隔离,确诊病例可以置于多人房间,不设陪护。医务人员和参与疫情现场处置的人员应采取适当的个人防护。
六、口岸检疫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甲型H1N1流感的防治知识,使群众了解该疾病的特征与预防的方法,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减少甲型H1N1流感的发生。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有效控制疫情的蔓延。
八、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广泛发动群众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加强餐饮业食品卫生督导检查。
九、社区综合性措施
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社区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落实医学观察和随访人员的体温测量和管理工作,向市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十、强制措施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态势开展控制工作。必要时可以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宣布对个别疫情集中暴发的建筑物、居民小区或疫情严重的自然村实施封锁隔离,同时限制疫区内非必要的人群聚集活动,关闭集贸市场,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必要时按程序报批,请求驻军和武警部队协助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十一、其他控制措施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期间,可视情对入莆人员实行健康状况分类管理。
(一)对于入境前7天到过疫区的人员:未发现有症状人员,则登记全部人员详细信息,交由当地卫生部门随访;对有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者,应送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留观7天,若7天结束后体温仍未降至正常,应继续留观直至体温正常。
(二)对来自非疫区人员:体温正常者,随访观察3天;体温在37.5-38℃的,实行居家(或住地)观察;体温38℃以上的送指定医院留观7天,若7天结束后体温仍未降至正常,应继续留观直至体温正常。在随访和定点医学观察期间,若出现流感临床表现者,应送往定点医院诊治。
达菲(奥司他韦)和扎那米伟可用于暴露前和暴露后的预防性服药,应在医生和专家指导下进行。
第六章 保障与支持
一、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安排防治甲型H1N1流感的专项经费,保障疫情发生与流行时的预防与控制所需药物、诊断试剂、检验仪器、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个人防护物品和必备的生活物资、病人诊断治疗及留验站与接触者医学观察等经费开支,以保障疫情处理任务的顺利执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在救治病人、疫情处置过程中因公殉职、致病、致残的人员按规定得到抚恤和及时的救治。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物资保障
各地应开展防治甲型H1N1流感人力资源和各类物资储备情况的调查,储备数量足够、品种齐全的预防与控制所需药物、诊断试剂、检验仪器、医疗器械、消毒药械、个人防护物品、病人诊断治疗及留验站与接触者医学观察等所需的物资。
三、其他支持
实施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时,病人、密切接触者若拒绝合作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发放。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应作相应规定。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从而有得于控制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对在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疫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对在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不服从有关部门调度的,或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在疫情处理过程中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疫情进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造成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有关说明
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防治技术要求,按照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的管理办法、标准、规范、防治技术方案、技术指南及指导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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