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意义
为确保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排除险情,保障公路畅通,组织配合公路运输力量,确保各类事件的及时处置,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备体系,全面提高公路交通系统应对各类事件的能力,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台风、雨、雪、雾、恶劣天气、水毁、道路塌方、危险化学品运输、地震等原因造成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中断、发生较长时间阻塞或者瘫痪,需及时疏通和修复;公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迅速恢复、抢修、加固,以确保公路畅通的应急行动。
2、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市公路局调配公路运输力量,以保证人员、物资运输的应急行动。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做好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分级负责。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发挥各相关部门、人民军队、武警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五、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1、市公路局设立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
组 长:陈四郎 市公路局局长
副组长:张玉洪 市公路局党委书记
黄文华 市公路局党委副书记
郑炳发 市公路局副局长
张梅荣 市公路局副局长
李志军 市公路局副局长
成 员:魏 然 林德明 廖建新 魏振富 余志强 胡玉星 王德盛 武文华 韩光胜 严福春
高建荣 龚以平 林 群 陈朝军
市公路局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安监科,电话:0594-2692907
主 任:龚以平(兼)
成 员:陈 凌 余 翔 崔美春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对策措施,决定启动、终止公路、交通应急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和指示;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挥处置公路因台风、雨、雪、雾、恶劣天气、水毁、道路塌方、危险化学品运输、地震等原因造成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中断,协调各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加快现代化预警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建设,提高公路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能力;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承办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2、公路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
根据本预案要求,各基层单位分别成立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编制和完善专项的、部门的和单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基础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定期会晤机制和演练机制;依据工作职责,承办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指导和协助局属处置Ⅲ级响应的突发事件;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工作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3、市公路局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协调中心。
市公路局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市公路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工作机构,由市公路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公路局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Ⅰ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协调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本系统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行动,制订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交通局报告;确定是否需要扩大应急;决定应急工作是否结束转入正常工作;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等工作。
六、预警级别的划分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预警级别分为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Ⅳ级预警。
1、Ⅰ级预警
导致国道、省道、县道交通中断或者瘫痪,预计处置、抢修时间需要在48小时以上。
需向社会发布Ⅰ级预警警报,由福建省交通指挥中心负责发布。在决定发布Ⅰ级预警信息1小时前,向市交通局和市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政府新闻办。
2、Ⅱ级预警
导致国道、省道、县道交通中断或者瘫痪,预计处置、抢修时间需要在24小时以上。
需向社会发布Ⅱ级预警警报,由福建省交通指挥中心负责发布。在决定发布Ⅱ级预警信息1小时前,向市交通局和市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政府新闻办。
3、Ⅲ级预警
导致国道、省道、县道交通中断或者瘫痪,预计处置、抢修时间需要在12小时以上。
需向社会发布Ⅲ级预警警报,由市交通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在决定发布Ⅲ级预警信息1小时前,先向市交通局和市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政府新闻办。
4、Ⅳ级预警
导致国道、省道、县道交通中断或者瘫痪,预计处置、抢修时间需要在12小时以内。
需向社会发布Ⅳ级预警警报,上报交通局,由市交通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并报福建省交通指挥中心备案。
七、应急响应
1、分级分类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因自然灾害造成导致国道、省道、县道交通中断或者瘫痪, 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需运送大宗应急救援物资,以及运送5000人以上的。
(2)重大突发事件
因自然灾害造成导致国道、省道、县道交通中断或者瘫痪, 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需运送大宗应急救援物资,以及运送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
(3)较大突发事件
因自然灾害造成导致国道、省道、县道交通中断或者瘫痪, 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需运送大宗应急救援物资,以及运送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
(4)一般突发事件
因自然灾害造成导致国道、省道、县道交通中断或者瘫痪,6小时无法恢复通行;需送大宗救援物资,以及运送1000人以下的。
2、分级响应
(1)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A) 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公路部门要立即把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市局报告,同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B) 事件发生地公路部门接到报警后,按照事件的种类和性质,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行动,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及时报本地政府和市局,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A)事件发生地公路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向本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和交通厅指挥中心报告,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B)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交通局和市政府报告,同时组织救援物资和力量赶赴现场,并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或在现场设立指挥机构,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C) 应急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申请宣布本系统应急行动结束:
a、险情排除,道路恢复畅通;
b、现场抢救活动已经结束;
c、交通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和消除;
d、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
八、应急处置
国道、省道、县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领导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成立临时指挥小组,制定处置方案。
2、台风、雨、雪、雾、恶劣天气、水毁、道路塌方、危险化学品运输、地震等原因造成公路通行困难时,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同时协调交警部门设立现场警示标志,维护现场和交通通行秩序。
3、自然灾害造成路桥阻断,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受损公路和桥梁进行抢修和加固,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短期内不能恢复通行时,要发布绕行命令。
4、主动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九、预防和应急准备
1、各单位要结合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2、各单位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确保随时可调用。要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水平。
4、各单位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紧急运输车辆,使用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
十、应急信息报告
1、各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和举报制度,公布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畅通。
2、各单位要及时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下列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1)可能引起重大事故、灾害的隐患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2)预防、控制和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3)需要市局给予支持的;
(4)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其他有关情况。
3、各单位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根据事件程度逐级上报,重大以上事件可越级上报。接到重大以上突发事件1小时内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交通局和市政府报告,并向相关单位通报。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监督管理
1、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公路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2、各单位应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3、征用的设施、设备、交通工具或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4、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5、凡迟报、缓报、谎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预案管理
1、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