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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海事局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时间:2009-08-1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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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莆田海事局在预防及处置海上突发险情中的各种行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信息畅通、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科学、快速、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险情的处理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1.2编制依据

本程序根据《福建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莆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莆田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莆田海域船舶溢油应急预案》制定。

1.3适用范围

莆田海事局对造成或可能造成海上突发险情所采取的预警预控行为和处置海上突发险情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2 组织机构

总指挥:陈尔全(局长)

副总指挥:洪一飞  庄洪程

成员:陈建飞 吴金锋 王宗清 陈丰平 吴忠新  黄志伟  方天富  周敏

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监管处:

办公室主任:吴金锋  副主任:赵海滨

成员:熊海涛 吴元敏  朱峰  李瑾  罗兴迪

3  局属各单位工作职责

3.1指挥中心(莆田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1)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海上搜救、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承担海上搜救、船舶污染事故等应急反应值班工作。

2)负责辖区海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3)负责与福建海事局、省搜救中心和市政府、市搜救中心主要成员单位领导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海上突发险情的处置。

4)负责组织开展与福州、泉州等邻近地区间的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的协调行动。

5)负责指派莆田海事局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及协调其他力量参加辖区的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

6)执行上级单位应急反应行动指令,按海上险情等级和程序要求,向局领导、福建海事局、省搜救中心和莆田市政府报送险情信息。

7)完成各种上传下达工作和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3.2综合办公室

1)负责向指挥中心通报收到的海上突发险情信息。

2)负责传达上级海事机构、市政府等部门领导对海上突发险情的相关批示或建议。

3)负责各种通信设施、局域网及所属设备的维护工作。

4)负责应急反应时的后勤保障(包括:用餐,用车,用电,用水,照明等)。

5)负责协调和指导局属执法支队、海事处,在第一时间开展与海上突发险情相关的事故现场调查、勘验和询问,收集现场证据。

6)市政府领导到指挥中心进行搜救指挥时,负责市政府领导的接待安排。

7)完成局领导和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任务。

3.3政务中心

1)负责向指挥中心通报收到的海上险情信息。

2)负责向指挥中心提供与海上险情相关的海事行政许可事项信息。

3)根据突发险情处置需要负责提供船舶登记资料等相关基础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

4)根据事态发展的需要,派人参与搜救值班和海上突发险情应急处置。

5)完成局领导和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任务。

3.4党群工作部

1)负责海上突发险情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引导媒体宣传、报道辖区海上突发险情应急处理行动。

2)负责指导、监督局内各部门对海上突发险情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3)完成局领导和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任务。

3.5各海事处

1)负责向指挥中心通报收到的海上突发险情信息。

2)保证应急处置负责人、值班人员和应急处置车艇24小时应急待命。

3)接受指挥中心的指令,根据应急反应预案实施各类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加抢险、搜救现场任务,或担任搜救或应急处置现场协调人,及时向指挥中心反馈现场处置情况。

4)在不影响海上险情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开展的前提下,按局综合办公室的指令,第一时间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勘验和询问,收集现场证据,掌握事故现场第一手资料,配合综合办公室做好事故的进一步调查处理。

5)完成局领导和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任务。

4工作程序

4.1   险情事故等级分类

4.1.1 特大险情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含)死亡(含失踪)的海上应急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含)生命安全的海上应急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应急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含)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应急事件。

5)单船10000总吨以上(含)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应急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含)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7)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应急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应急事件。

4.1.2 重大险情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应急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应急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应急事件。

43000总吨以上(含)、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应急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与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应急事件。

4.1.3 较大险情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含)、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应急事件。

2)危及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应急事件。

3500总吨以上(含)、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应急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应急事件。

4.1.4 一般险情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应急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应急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应急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应急事件。

4.2应急反应行动程序

4.2.1 水上应急反应行动分为:不明阶段应急反应行动、告警阶段应急反应行动和遇险阶段应急反应行动。

1)不明阶段:对海上船舶的某些情况需要进行监控或需要收集更多信息,但还不需要派遣搜救设施的阶段。

2)告警阶段:当船舶及其人员正遭遇困难并可能需要帮助,但不会立即有危险的阶段。

3)遇险阶段:指有足够的理由确定船舶及其人员正处于危险中,且需要立即救助的阶段。

4.2.2 不明阶段应急反应行动

4.2.2.1值班室收到船舶及其人员可能存在危险的报警信息时,应:

1)立即了解该船舶概况(船舶基本资料、船上人员数量、联系方式、装货情况等)和现场天气海况(风流、浪高、气温、能见度等)。

2)通过莆田话台呼叫该船。

4.2.2.2如果了解到该船舶及其人员处于安全状态,值班室应通知相关方面结束应急反应行动。当需要继续关注该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状况时,应急反应行动则由不明阶段转入告警阶段。

4.2.3 告警阶段的应急反应行动

4.2.3.1一经确认进入告警阶段,值班室应:

1)值班员立即向值班室领导、分管局长和局长汇报。如涉及渔船,立即向莆田市海洋渔业局通报。

2)值班员根据领导指示向省搜救中心、莆田市政府、莆田市安监局报告。

3)通知相关海事处做好应急待命准备,必要时派出搜救单元对该船可能所处区域进行搜寻。

4)发布海上航行警告。

5)继续通过话台呼叫该船。

4.2.3.2采取上述措施后,未能找到该船时,或得到信息确定该船已处于遇险中时,应急反应行动由告警阶段转入遇险阶段。

4.2.4 遇险阶段的应急反应行动

4.2.4.1由告警阶段转入遇险阶段的应急反应程序

1)值班室应根据先前得到的信息,对遇险位置进行估算,确定所有可能存在幸存者位置的区域,报分管副局长,并根据局领导的指示,采取包括派出海巡艇、协调现场过往船舶和当地渔船等必要的搜救措施,适时请求省搜救中心协调派出专业救助船艇和飞机扩大搜寻范围。

2)值班室应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作好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

4.2.4.2 确切的险情事故应急反应行动

值班室收到险情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实,了解险情事故的基本情况,尽可能详细地了解遇险船舶的基本材料,判定险情事故等级,对险情事故的位置进行海图标绘,确定险情事故的区域范围,判定搜救责任区。并按以下步骤进行:

1)根据所掌握的信息组织人员对事故或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初步评估。险情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

●遇险人数和危险程度;

●对通航环境、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大气污染的可能性及程度;

●对救援船舶、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及程度;

●对岸基人命财产安全和陆域环境的影响程度等。

2)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搜救措施,指令责任区内各海事处组织能够参加援救行动的船艇,作好随时出海的准备。视情况发布中英文航行警告,可根据事态严重性向省搜救中心指派其他分之局协助搜救或协调专业救助飞机和船艇。

3)需要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参与应急行动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酌情通知其他成员单位。如有必要,请求渔业部门协调渔船协助搜救。

4)涉及台轮地搜救行动,报请省搜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5)通过话台加强守听、呼叫,与事故地点其他船舶联系,或直接与事故船舶联系,或通过其他各种有效手段,尽可能详尽地掌握险情事故发展趋势,跟踪事态。协调正在或计划过往险情事故点附近海域的船舶或周围抛锚船舶中参与搜救行动。

6)及时了解险情事故的变化和救助进展情况,并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修正应急处置措施,向施救现场提供指导。尽可能与险情事故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建立和保持联系,使其了解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搜救行动,并提供搜救对策。

7)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海上搜寻方式和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

8)若莆田市沿海辖区的救助资源和力量不足以应付事故或险情时,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求支援,必要时,在上级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工作。

9)按水上险情报告工作制度,填写、上报《水上险情报告表》,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传达市人民政府、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和市级海上搜救机构的指令。如涉及到交通事故行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填写《水上交通事故快报》报福建海事局。

4.2.4.3凡需部队派出船艇、航空器参与海上搜救的,值班室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和程序通知驻莆部队,下达搜寻救助任务。部队调派的船艇、航空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由派出部队负责组织;所派出的船艇、航空器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与搜救现场指挥保持联络,服从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

4.2.4.4涉及船舶造成海域污染的应急事件,危管防污负责人应到值班室按船舶油污应急预案处置;

4.2.4.5涉及海上保安事件,值班室作为接警点,应立即传递有关信息,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

4.2.4.6涉及海上人员伤病的应急行动,值班室应立即通知医疗机构,由医疗救援机构派出医疗救护力量,配合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和医疗救助任务。

4.3暂停/重新/终止搜救应急行动

4.3.1 当出现下列几种情况时,表明搜救工作已进入终结阶段:

1)获知并确认船舶或人员等被搜救对象已脱险。

2)搜救设备所搜寻的船舶或人员已找到,幸存者已获救。

3)通过评估进一步搜救已无济于事。

4.3.2 暂停搜救及重新搜救

某些搜救事件需要大范围的搜寻,但在目前获知的信息条件下,所有合理的搜救措施均已使用,仍未达到预期目的,在没有发现重要的新消息或新线索的情况下,继续搜寻已无济于事,可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考虑暂停搜救;但如果发现重要的新消息或新线索,应考虑重新搜救。宣布暂停/重新/终止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时,值班室应及时通知所有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及船舶、设施或航空器。

4.4   其他

4.4.1 险情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4.4.2 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统一由宣传部门负责,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向外界提供任何有关险情事故和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

4.4.3 本程序中的“船舶”是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和水上飞机。

5执法标准

5.1   船舶搁浅(触礁)的处理要求:

1)进行搜救行动时,要明确求救人的意图,了解搁浅船周围水域的概况,在确保救助力量安全的情况下,尽全力救助;

2)如涉及到拖轮施救,对申请拖轮施救的船舶,应明确施救责任,并向申请人说明费用问题。调派拖轮应考虑拖轮的马力、航道的水深、遇险船舶的种类、船舶吨位、周围水深等情况;

3)可能因船舶搁浅而产生严重后果的救助需强制执行时,应根据本规范中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有关要求处理;

4)如涉及到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搁浅的,进行施救时需注意安全,防止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发生;如需进行应急过驳作业的,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过驳作业。

5.2   船舶碰撞的处理要求:

1)视船舶受损情况,要求船方采取自救措施,采取堵漏、灭火、抢滩等措施,尽量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2)视碰撞事故后果、当事船舶的救助要求决定是否派施救力量到现场。调派施救船舶时应考虑施救船的马力、航道的水深、遇险船舶的种类、船舶大小、周围水深等情况;

3)在通航水域中碰撞确有沉没危险时,应立即调派施救力量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将船舶顶出航道;

4)危险货物载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应注意防火、防爆及防泄漏等安全问题。如有泄漏,应立即调派围油栏、清油队,如需要过驳时,经批准后调驳船前往过驳;如有起火爆炸危险,应立即调派消防船、消防车。

5.3   船舶火灾的处理要求:

1)火灾(爆炸)的救助方案,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定,并具体负责指挥灭火行动,海事部门负责维护事故水域现场秩序;

2)视火灾性质要求船方按《应急部署表》的要求进行自救,包括灭火、关闭有关阀门、舱室、抢救遇险人员等。对受伤人员应做好前期救助和转移工作,向上风转移或疏散,维护好人员的疏散秩序;

3)调派消防拖轮或利用汽渡装载消防车进行灭火扑救时,需注意安排好车、船等泊点和联系电话,并注意施救船舶必须具备良好的防火、防爆设施,以保障自身安全,通报起火船舶有关情况及要求,救助船应尽量从上风处靠近;

4)如火灾事故发生在危险货物码头及在周围船舶较多的港区、锚地,且火势有扩大和爆炸危险时,应及时将火灾船舶向安全地点转移或疏散周围有危险的船舶,同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沿岸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5)如危险货物载运船舶发生火灾事故或船舶发生火灾事故有可能引发爆炸等后果时,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由水上搜救专家组进行专题研究。

5.4   客船(汽渡船)遇险的处理要求:

1)视船舶受损情况,应先要求船方采取自救措施:采取堵漏、灭火、抢滩等措施,尽量降低事故的后续损失;

2)涉及人员救助时,应要求船方立即做好人员的疏散准备工作,及时要求旅客穿好救生衣,往安全地方转移,对伤员应积极做好前期抢救和转移准备工作;

3)根据事故性质,调派附近的船舶(客船、汽渡船等)赶往出事地点,进行人员过驳作业,及时疏散旅客。在遇险船舶倾斜、沉没时,对已沉没的船舶应组织力量根据风向、潮流扩大范围搜索,最大限度救助人员生命;

4)遇险中发生人员落水或受伤需紧急救助时,应立即调派船艇到现场进行组织和搜救,根据烧伤、冻伤、外伤窒息等各种不同情况,提醒船方先行做好伤员的简单救助,以争取抢救时间;

5)根据需要,通知其自行抢摊或调派拖轮协助遇险船舶抢滩或拖带航行转移;根据需要,调派工程船协助遇险船舶进行堵漏抢险;根据需要,调派灭火力量协助遇险船舶进行消防灭火;根据需要,调派清油船(围油栏、吸油毡)进行清污、防污工作。

5.5   船舶失控的处理要求:

1)失控船舶救助需要考虑的重点为:失控船舶对周围船舶通航影响、失控船对周围码头设施影响等;

2)如涉及到拖轮施救,对申请拖轮施救的船舶,应明确施救责任,并向申请人说明费用问题。调派拖轮应考虑拖轮的马力、航道的水深、遇险船舶的种类、船舶吨位、周围水深等情况;

3)如失控船因机器故障等原因需紧急抛锚的,应尽量选择安全水域抛锚,并尽可能小的影响他船航行安全。如通航环境不允许紧急锚泊的,因派拖轮强制拖离至安全水域抛锚;

4)如涉及到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失控,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进行施救时需注意安全,防止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发生。

5.6   水域污染的处理要求:

1)根据污染现场情况,按有关要求,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铺设围油栏、备好防污器材,展开现场清污工作,使污染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污染源较大,且受潮流等影响可能造成危害时,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当地环保部门,建议政府通知有关水厂,取水口做好应急防备工作;

3)特殊气象条件下引导清污船到达清污现场。

5.7   事故、险情信息渠道畅通,并及时、准确、全面传递到相关部门(单位),跟踪海事信息的处置情况;

5.8   预案、通信联络制度、救助工作程序要合理,有针对性;

5.9   抢险救助时,要服从统一指挥,海巡艇在接到事故或险情报告后,应立即作出反应;

5.10  搜救总结及时、全面,台帐记录完整清晰。重特大险情事故按照《福建海事局重特大险情搜救评估大纲》要求报送搜救评估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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