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旅行社管理条例》
(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6)《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7)《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9)《福建省旅游条例》
(10)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1)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福建省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2适用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台风、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海难、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3 基本原则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地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地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三、预警发布
3.1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县(区、管委会)旅游局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3.2 市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管委会)旅游局提供的情况、资料,适时向全市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禁止令和解除令。
四、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4.1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I级)、较大(Ⅱ级)、一般(III级)三级。
4.2 分级响应
五、救援机制
5.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对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旅游团队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发生疫情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在本市范围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
(2)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4)组团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人员亲属的安抚工作。
5.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4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5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5.6 新闻发布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要经省旅游局或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重大以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信息报告
6.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2 各县(区、管委会)旅游局在接到一般(III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
6.3 市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6.4 对于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应督促全市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应急保障和准备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互相衔接和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全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八、联系方式
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0594-2221161
联络员:严金凤(手机号码:1380857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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