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第26号令), 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及时处置因行政区域界线而引发边界纠纷的突发事件,切实做好边界争议地区的群众思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民政局应急处置边界纠纷指挥部,下设处置组、疏导组、联络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总 指 挥:林 雄(局长)
副总指挥:李庆新、周庆平(副局长),吴平通(副调研员)
处 置 组:李庆新、何凤荣、沈洪星、陈文盛、朱志明和各县区民政局、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
联 络 组:周庆平、任金端、林志其、范立宇和各县区民政局、管委会社会事务局一位领导及有关人员。
疏 导 组:吴平通、王惠生、陈石峰、陈一晖和各县区民政局、管委会社会事务局一位领导及有关人员。
处置边界纠纷突发事件,由市民政局应急处置边界纠纷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其主要职责:会同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指导、督促、协调处置边界纠纷事件,主动与上访对象代表或纠纷各方组织者、发动者对话,做好说服、解释、疏导工作,化解矛盾,制止械斗,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
二、实施步骤
㈠应急处置方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视工作需要,采取如下方案进行处置:
第一方案,由副总指挥带领有关组人员赴争议地区做教育、疏导、化解和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稳定争议地区局势。
第二方案,由总指挥出面做协调处理工作。
第三方案,请求市政府出面,指示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必要时请市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㈡纠纷处置原则
1.市间边界争议,由毗邻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2.市内县区之间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县区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报市人民政府处理。
3.县区境内乡(镇、街道)之间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报县区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
三、工作要求
1.指挥人员和业务科室人员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紧张、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2.及时报告事件发生信息,在第一时间报告值班领导,必要时越级上报一把手。
3.深入发案地区做好群众工作,设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化解各种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
4.严格组织纪律,一切服从指挥,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5.严肃对外宣传纪律,慎重做好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报道及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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