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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网站管理机构 时间:2008-11-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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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政办〔200717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
[2007]15号)精神,现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体现和反映应急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贯彻闽政办〔200715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首报率,并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全面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信息报告工作水平。

二、落实责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值班室要切实担负起信息报告责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报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值班工作,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改进信息审批程序和环节,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与质量。对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单位,要及时进行通报批评。

三、严格时限。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事发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说明具体原因,并在现场指挥部设立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保持与上级政府的密切联络。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主要内容:一是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二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三是对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敏感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信息报告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及时续报最新进展,处置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五、拓宽渠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建立社会公众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形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条件。

 

 

 

〇〇七年二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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