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依据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范围内所涉及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2)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3)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4)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2、县(区)一级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突出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安全控制分级
(一)等级划分:
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四个等级:
安全等级Ⅰ: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
(二)安全等级划分依据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定为安全等级Ⅰ。
(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发生过不利影响;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2、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险,但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可定为安全等级Ⅱ;
3、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度危险,但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可定为安全等级Ⅲ;
4、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高度危险,而且在封闭设施之外尚无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发生危险的,应定为安全等级Ⅳ。
四、工作原则
转基因生物应急控制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措施,迅速处理应发事件。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一、组织领导
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处理工作由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市级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应急事件指挥部,县(区)一级应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部成员由农业、科技、财政、公安、外经贸、商检、海关、边防、交通、口岸、卫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农业转基因工作办公室,挂靠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鉴定组、现场处理组、抢险救援组、善后处理工作组。
1、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分管领导任主任,具体承担转基因管理工作的业务科长任副主任,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
2、专家鉴定组:由农业、科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权威专家组成,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进行科学鉴定和提出相应救急方案。
3、现场处理组: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牵头,具体管理机构承担负责保护现场、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工作。
4、抢险救援组: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牵头,负责组织医疗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对受转基因幅射病人进行有效隔离,防止病源传播。
5、善后处理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指挥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伤亡和感病人群及家属的接待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1)做好境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2)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测、预报,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发生时的控制和灭活等技术方案。
(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监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
(4)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5)培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6)参与组织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负责进口(境外)转基因产品的入口检疫关,把检疫情况报送一份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当地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3、科技部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突发疫情应急防治技术攻关的投入,做好防治技术储备。
4、公安、武警部门: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等相关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做好相关经费的安排,并加强防治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口岸、海关、边防部门:负责对出入境农业转基因生物及产品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走私行为。
7、宣传部门: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统一口径做好宣传工作。
8、相关行业协会:及时通报情况,教育同业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治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安全监控
一、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级转基因生物管理机构应完善预防和预警机制,启动响应组织机构,赶赴突发事件事故现场,及时进行事故处理。
二、转基因安全控制措施包括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
安全等级Ⅱ、Ⅲ、Ⅳ的转基因生物,在废弃物处理和排放之前应采取可靠措施将其销毁、灭活,以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发现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或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和销毁、灭活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须具备特定的设备和场所,指定专人管理并记录。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在转基因生物贮存、运输和灭活过程中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4小时内应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成督导调查组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内做好维护现场和应急处理工作,按照本预案适用范围,各相关部门也要做好相应工作。
二、突出事件发生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由农业转基因生物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事件现场的保护和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引起社会恐慌。
三、市指挥部应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感染区、受威胁区,根据其危害程度,由事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四、在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公用场地的,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政府汇报,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救援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通信系统维护制度和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分别建立市、县(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同时,应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建立合理的专项资金,用于紧急物资购置,专项资金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意见。
三、提供技术和人员保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知识培训,提高预备队的专业素质,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则必胜”。
四、对参加紧急事件的人员,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在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不服从指挥部调度的,不履行保障职责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的同时,应认真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指出防范措施及改进建议,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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