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41号)《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莆农规〔2022〕2号)和《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莆农综〔2021〕20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下达2023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300.55万元,其中:2022年秋收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和晚稻叠加市级补助446.55万元,2023年春收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及秋冬种马铃薯叠加市级补助77万元,水稻集中育机插秧市级补助资金57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级配套资金720万元(详见附件1),款列“2120814农业生产发展支出”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闽农建函〔2022〕932号)等文件要求,各县(区、管委会)应抓紧做好2023年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规定足额落实好本级财政配套资金。
二、根据本次资金下达情况,已分解下达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请各县(区、管委会)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三、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莆财农〔2021〕106号)文件要求,加强资金拨付、跟踪、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农业部门;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公开到哪”的要求,逐级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附件:1.2023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