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文〔2017〕148号
各县区文体广电出版局、湄洲岛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北岸工委宣传部,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7〕56号)要求,决定在文化市场准入环节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相关人员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惩戒。现就加强文化市场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一、失信联合惩戒的范围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违反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规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二、联合惩戒依据及措施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领域
1.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信息提供部门和信息类型:各县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提供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当事人(包括企业和自然人)名单。
3.限制方式: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同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许可的不予审批;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
(二)娱乐场所经营领域
1.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信息提供部门和信息类型:各县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提供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及受到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的违法当事人(包括企业和自然人)名单;各级公安机关提供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并取缔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名单。
3.限制方式:违法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自然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许可的不予审批;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因违规经营受行政处罚达到条例规定次数的,给予场所相应处罚或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三)营业性演出经营领域
1.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因违反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事人为个人的,个体演员1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个体演出经纪人5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因营业性演出有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信息提供部门和信息类型:各县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当事人名单及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原因。
3.限制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申请许可的不予审批;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上述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四)出版经营领域
1.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单位违反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信息提供部门和信息类型:各县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当事人名单。
3.限制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出版经营、印刷经营、音像出版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申请许可的不予审批,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法定期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印刷经营活动,申请许可的不予审批。
(五)电影经营领域
1.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电影经营企业被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自被吊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相关活动的,自被查处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信息提供部门和信息类型:各县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当事人名单,并注明具体限制领域。
3.限制方式:违法企业相关当事人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电影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许可的不予审批,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上述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
三、职责分工
市场与产业科: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建立联络员制度,提供技术保障,联系市信用办、市工商局、公安局及相关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统筹全市文化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在信用公示系统中录入被吊销许可证的文化经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信息,以及因严重违反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人员信息。
审批科:按照“谁办理、谁限制”的原则,负责在办理开业、变更登记业务时对惩戒对象实施限制,每月将全市受到限制的具体情况进行汇总。
各县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按照“谁办理、谁限制”的原则,负责在办理开业、变更登记业务时对惩戒对象实施限制,每月将受到限制的具体情况报市局审批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跟踪问效。文化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履行文化市场监管职能,对失信文化市场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惩戒及开展行业禁入的有力抓手,市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各县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及市局相关科室、部门的督查考核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方案,制订文化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对应监管权限,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切实对文化市场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推进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及时录入信息,严格准入限制。各县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行政处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罚信息上报市执法支队,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人员信息,办案机构应自收到法院抄告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执法支队,每季度向市局市场科报送典型案例和其他信用信息,确保信息及时、详细、准确。各县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在受理文化经营场所开办、变更登记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限制,对涉及工商等其他职能部门准入权限的,应及时通报其暂停、撤销失信企业的准入审批,切实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受惩戒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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