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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医保综〔2022〕98号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闽医保〔2022〕6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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