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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莆发改〔2020〕60号
来源:市发改委 时间:2020-03-06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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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发改〔202060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020号)、《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17242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9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车用气除外)最高销售价格由3.56/立方米降低为3.43/立方米,允许供需双方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执行时间:从202021日至2020630日。

三、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在营业厅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降价空间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增强企业信心,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送我委。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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