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规〔2025〕16号)转发你们,并制定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方面,统一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规〔2025〕16号)中规定的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政府采购分散采购方面,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市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自行采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规〔2025〕16号)
莆田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