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闭
热门搜索:
关闭

关于《莆田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5-23 09:00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 已收藏,点击取消收藏 点击收藏 点击收藏 | 打印 |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21日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及依据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要求,各地政府应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
  二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7号)的要求,各设区市政府要将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市场化运作收益和财政状况等,科学制定本地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并纳入财政预算。
  三是为了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确保完成中央及省政府确定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确定的目标任务,有必要制定我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四是省国家开发银行商请我市尽快制定《莆田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以规范和推进我市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更好的推动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市相相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法制办、市国开行征求意见。市财政局提出的14条修改意见予以采纳12条,有2条未采纳。一是市财政局对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提出修改意见为“住建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该条未采纳,主要理由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包括行政处罚等职能均为财政部门,不是住建部门。二是市财政局对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提出修改意见为“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未予采纳,主要理由也是基于政府采购的职能部门应为财政部门。市法制办提出的五点意见均予以采纳。市国开行的提出的两点修改意见,已涵盖在市财政局的意见一并予以采纳。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购买方式和程序、预算及财务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附则等六个部分,共计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制定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的界定等内容。办法规定:1、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改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由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棚改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棚改模式。2、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确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国资委负责管理的市属国有大型企业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在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规定的前提下,可从中优先公开择优筛选产生。
  第二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部分,主要规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我市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莆政综[2015]66号),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当年同级拟实施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实施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购买方式和程序部分,主要规定购买主体应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购买主体应按照规定程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预算及财务管理部分,主要规定各级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和中期财政预算,按程序报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购买主体应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资金。
  第五章绩效和监督管理部分,主要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部分,规定办法的解释部门及施行日期,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说明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