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整治公租房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资格、转租出借等问题,规范保障房管理,自2021年起,在福建省纪委监委、福建省住建厅监督下,我市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持续开展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对发现个别公租房承租人违规无故空置的行为,属地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清核实,并依法依规作腾退处置。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整治成效,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增强公租房承租人守法守规意识。
一、案件详情
林某钦(户籍地:莆田市仙游县书峰乡书峰村委会,证件号码350322********7422),该户原配租在仙游县中兴小区公租房2#楼2-1503室。仙游县住房保障部门依照福建省公租房租后管理制度,2024年4月中旬起开展年度复核工作,于2024年10月中旬查出林某钦名下有房产,产权来源时间:2024-02-02,经比对数据核查结合申报材料,并向所属街道(乡镇)索证,认定其故意隐瞒房产不报、骗取公租房保障资格的行为。
二、处置情况
经多次催告、上门复查、邻里访问、贴仙游县公租住房终止配租告知书等核实,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建住〔2021〕6号)、《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闽建〔2024〕18号)、《莆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租后管理的通知》(莆保障房〔2021〕8号)、《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仙政办〔2017〕146号)、《仙游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腾退林*钦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决定》,要求该承租家庭自接到该决定后1个月内腾退承租的中兴小区2号楼2-1503公租房并支付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租金2310元,纳入全市公租房限制申请名单,自退回房源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将该情况在莆田市保障性住房公示专栏中曝光。
三、法律依据和管理制度
(一)法律依据
1、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226147.htm
(二)管理制度
1、部门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4〕18号):
第十八条 对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一次资格复核,并应当在9月底前通过公租房系统发起。
第十九条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格复核结果,对保障对象是否继续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按照合同约定或公租房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当健全多部门联动推进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对象,综合采取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实施退出管理。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fxwj/202410/t20241013_6542243.htm
2、部门规范性文件:《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服务工作导则》第五条:腾退对象确认,其中“保障对象资格复核不通过”的“家庭住房状况”包括“不动产登记(含转移登记) 、期房网签合同备案、国有公房承租、农村宅基地审批、房屋(土地)征收等”存在“保障对象有不动产登记(含转移登记) 、期房网签合同备案等 住房变化, 或享受国有公房承租、农村宅基地审批、房屋(土地)征收等住房安置政策的,或因家庭成员比变动造成人均住房面积超标的。”同时规定“隐瞒上述家庭人员、住房、财产收入等信息的”纳入清退情形。
《导则》同时规定,资格条件复核实行年审和定期轮查相结合制度,应采取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线上数据共享、比对核查和线下调查走访佐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
https://www.putian.gov.cn/zwgk/zdlyxxgk/ggzypzly/zfbzly/bzxzfbzbz/202401/t20240123_1900102.htm
四、警示教育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兜底保障、完善住房体系的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公共租赁住房是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普通租房,更不是公共便宜,而是政府依申请给予符合条件住房困难家庭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依托大数据核查、网上运行等信息化手段,福建省住建厅建立公租房业务全过程“一网统管”和阳光平台监管制度,实行常态化的年度复核、入户筛查租后动态管理机制,旨在长效推进公租房可持续运营管理,确保“公平善用”属性底色不变。各承租人、管理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租后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承租人义务,自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复核、入户检查等一系列动态监管工作。任何个人或单位隐瞒、虚报条件骗取公租房资格的违规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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