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整治公租房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资格、转租出借等问题,规范保障房管理,自2021年起,在福建省纪委监委、福建省住建厅监督下,我市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持续开展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对发现个别公租房承租人违规无故空置的行为,属地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清核实,并依法依规作腾退处置。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整治成效,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增强公租房承租人守法守规意识。
一、案件详情
陈某莺(户籍地:涵江区三江口镇鲸山村,证件号码350303********0365),该户原配租在涵江区振兴小区公租房13#楼501室。2024年4月中旬,涵江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开展上半年第一轮家庭入户巡查中,发现该套公租房明显无使用痕迹,4月中旬至6月底期间三次入户巡查均未见到承租人本人,存在疑似公租房无故空置、骗取保障等问题。
二、处置情况
经多次催告、上门复查、邻里访问、水电使用情况比对等核实,涵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Z702.36.5条款、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租后管理、腾退导则等制度,于2024年6月14日取消陈某莺公租房保障资格,向承租人发出《责令腾退通知书》,经多次催告和函告,该户于7月31日腾退,并纳入全市公租房限制申请名单,自退回房源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将该情况在莆田市保障性住房公示专栏中曝光。
三、法律依据和管理制度
(一)法律依据
1、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226147.htm

2、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guizhang/200711/20071126_763841.html
(二)管理制度
1、部门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Z702.36.5条款 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无正当理由闲置公租房”轻微、一般、严重的情形,除责令取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限期退回,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外,可分别并处500元以下、500元以上800元以下、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部门规范性文件:《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服务工作导则》第五条
:腾退对象确认,其中“保障对象入户走访发现违规情形”包括“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https://www.putian.gov.cn/zwgk/zdlyxxgk/ggzypzly/zfbzly/bzxzfbzbz/202401/t20240123_1900102.htm
四、警示教育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兜底保障、完善住房体系的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公共租赁住房是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普通租房,更不是公共便宜,而是政府依申请给予符合条件住房困难家庭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公平善用”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属性原则。各承租人、管理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公租房租后管理相关制度,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严禁任何转租出借、无故空置、改变功能、破坏结构、拖欠租金等违规行为,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承租人义务,自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复核、入户检查等一系列动态监管工作。任何违反公租房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图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开展入户巡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