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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湄水廉租住房配租方案公告

来源:市住建局 时间:2018-09-2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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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湄水廉租住房配租方案公告

发布机构:莆田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05-25

莆田市湄水廉租住房配租方案公告

为切实加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住房保障,加快保障房分配入住工作,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闽建办住[2017]19号)、莆田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及准入条件、并轨运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制定莆田市湄水廉租住房配租方案如下:

一、项目建设情况

莆田市湄水公租房,列入2011年市本级廉租房建设计划,该项目于2013年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纳入公租房管理,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县城(乡镇)公租房项目。该项目位于莆田市湄洲湾自来水公司厂内(东庄镇马厂村),共计建设宿舍类公租房1幢,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共50套,套均面积约40平方米,其中“1房+过道”20套、“1房+起居室”30套,均带独立卫生间。该项目现已主体竣工、完成内装修、水电立户,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二、配租原则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闽建办住[2017]19号)、《莆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配租管理的通知》(莆保障房[2015]1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机制原则,在确保满足当地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前提下,加大对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力度。

三、配租方案

(一)配租对象。秀屿区辖区范围内符合《莆田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规定》(莆政综[2016]75号)、《莆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调整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莆保障房[2017]13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的当地住房困难家庭及当地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

1. 个人申请廉租房:当地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①申请人具有秀屿区户籍,在秀屿区辖区常住或就业;

②申请人家庭在我市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自建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万元、家庭总资产低于9万元;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我市集资房、经适房、廉租房(廉租补贴)等政策性住房及征迁安置过渡措施,3年内未发生房产转移行为。

2. 个人申请公租房:当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在当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

①申请人在秀屿区辖区常住或就业,非秀屿区户籍申请公租房的,须在秀屿区具备稳定就业。

稳定就业,是指在申请地辖区连续稳定就业,且能够提供同期缴纳社保或公积金证明,主要包括: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2)在申请地辖区居住6个月以上,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居民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②申请人家庭在秀屿区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自建房),申请人家庭年总收入低于18万元、家庭总资产低于36万元。未婚、离异等单身人士年总收入低于7万元、个人总资产低于14万元。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我市集资房、经适房、廉租房(廉租补贴)等政策性住房及征迁安置过渡措施,3年内未发生房产转移行为。

3. 用人单位申请定向配租公租房:面向当地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的无住房外来务工群体。用人单位条件为:秀屿区行政区域内,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年产值(营业总额)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20万元以上企(事)业用人单位。配租对象条件为:

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在秀屿区辖区内无自有住房(含自建房);

②申请人家庭年总收入低于18万元、家庭总资产低于36万元。未婚、离异等单身人士年总收入低于7万元、个人总资产低于14万元。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我市集资房、经适房、廉租房(廉租补贴)等政策性住房及征迁安置过渡措施,3年内未发生房产转移行为。

(二)申请审核

1. 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2018年6月25日。

2. 申请报名:按照莆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配租管理的通知》(莆保障房[2015]13号)、《关于规范保障性住房配置管理系统受理材料的通知》(莆保障房[2015]1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①个人申请廉租房、公租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或秀屿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纳入秀屿区廉租房日常批次统筹管理;

②定向配租公租房。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把关”原则,由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填报个人申请表,经用人单位初审后,持相关材料集中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项目移交后按照秀屿区公租房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3. 资格审核:按照莆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推行保障性住房配置运行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莆保障房[2014]10号),依保障房配置运行程序实行线上系统审核和公示。

①报名、填表、准备材料(申请人)-->②正式提交受理(户籍地『跨区申请公租房为工作、居住地』街道、乡镇,区住房保障部门)-->③初审、公示(户籍地街道、乡镇,定向配租用人单位)-->④住房情况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⑤收入、资产情况复审(区民政部门)-->⑥复核认定(区住房保障部门)-->⑥汇总、公示、资格认定(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配租管理

1.  个人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的,二人户(含)以下原则上只配租“1房+过道”户型;二人户以上原则上配租“1房+起居室”户型,异性单亲家庭的二人户允许根据申请人代际关系和实际需求作适当调整。

2. 定向配租的公租房,房源配租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组织实施,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3. 本次公开申请配租后的剩余房源,纳入秀屿区公租房日常批次管理,待项目移交后,交由秀屿区住房保障中心面向社会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实行常态化申请,或根据需求定向配租予当地有住房需求的外来务工集中用人单位。   

(四)分配管理

1. 合同管理:经资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秀屿区保障中心与配租对象(定向配租用人单位)签订配租合同(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2. 保障标准和计租:根据莆田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实行实物配租保障标准如下:

(1)廉租住房:家庭人均保障面积17平方米/人,低保家庭享受面积内免收租金,低收入家庭享受面积内按1元/平方米*月计租,超面积部分均按2元/平方米*月计租。

(2)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秀屿区相关规定执行。

3. 租金收缴:租金按入住通知单之日起算,租金标准按照秀屿区相关规定执行;若房源尚未移交,预配租期间暂不收取,待签订配租合同(协议)后,配租对象(单位)一次性补缴至秀屿区住房保障中心指定专用账户。

四、动态管理

湄水廉租住房配租对象(定向配租单位)纳入申请人户籍地所在区的年审管理,实行年审和入户抽查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一)个人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实行年审和合同“一年一签”制度,今后每年于合同到期前30天内,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年审申请。经年审通过的,再与相关保障机构续签配租合同;未参加年审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再保留保障资格。

(二)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单位在合同期内实行年度报备制度,今后每年12月底前,应主动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配租变动情况(无变动也要报备),对于新增配租对象的,按有关规定补充提交报审材料,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新一年度保障对象。

(三)各配租对象(定向配租单位)应在合同期内应主动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住房、资产、收入的情况,若经年审或抽查发现配租对象上述情况有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适用情形及责任,按规定解除合同、责令清退,并视情况追缴市场租金。

五、监督管理

(一)申请家庭和单位应如实提供配租廉(公)租房的相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骗取廉(公)租房的个人,取消其在全市的住房保障配置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于定向配租个人及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违规分配使用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清退,函告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曝光,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市、区住房保障相关实施(管理)单位及街道(乡镇)等相关单位作为本项目分配工作的具体实施或协办单位,应切实严格按照我市保障房配置运行有关规定,加强落实保障房申请审核工作职责,加强房源公布、申请登记、资格审核及分配结果的网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保障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违规审批及不作为、慢作为的个人及单位,由市、区住建部门责令整改并视情况提请督查、效能部门予以追责。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由秀屿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湄水廉租住房户型图,房号表。

楼层

房号

户型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2

2A1

一房一厅

48.10 

37.88

2

2A2

一房一厅

48.10 

37.88

2

2A3

一房一厅

48.10 

37.88

2

2A4

一房一厅

48.10 

37.88

2

2A5

一房一厅

48.10 

37.88

2

2A6

一房一厅

48.10 

37.88

2

2B1

单间

39.13 

30.45

2

2B2

单间

39.13 

30.45

2

2C1

单间

34.13 

27.05

2

2C2

单间

34.13 

27.05

3

3A1

一房一厅

48.10 

37.88

3

3A2

一房一厅

48.10 

37.88

3

3A3

一房一厅

48.10 

37.88

3

3A4

一房一厅

48.10 

37.88

3

3A5

一房一厅

48.10 

37.88

3

3A6

一房一厅

48.10 

37.88

3

3B1

单间

39.13 

30.45

3

3B2

单间

39.13 

30.45

3

3C1

单间

34.13 

27.05

3

3C2

单间

34.13 

27.05

4

4A1

一房一厅

48.10 

37.88

4

4A2

一房一厅

48.10 

37.88

4

4A3

一房一厅

48.10 

37.88

4

4A4

一房一厅

48.10 

37.88

4

4A5

一房一厅

48.10 

37.88

4

4A6

一房一厅

48.10 

37.88

4

4B1

单间

39.13 

30.45

4

4B2

单间

39.13 

30.45

4

4C1

单间

34.13 

27.05

4

4C2

单间

34.13 

27.05

5

5A1

一房一厅

48.10 

37.88

5

5A2

一房一厅

48.10 

37.88

5

5A3

一房一厅

48.10 

37.88

5

5A4

一房一厅

48.10 

37.88

5

5A5

一房一厅

48.10 

37.88

5

5A6

一房一厅

48.10 

37.88

5

5B1

单间

39.13 

30.45

5

5B2

单间

39.13 

30.45

5

5C1

单间

34.13 

27.05

5

5C2

单间

34.13 

27.05

6

6A1

一房一厅

48.10 

37.88

6

6A2

一房一厅

48.10 

37.88

6

6A3

一房一厅

48.10 

37.88

6

6A4

一房一厅

48.10 

37.88

6

6A5

一房一厅

48.10 

37.88

6

6A6

一房一厅

48.10 

37.88

6

6B1

单间

39.13 

30.45

6

6B2

单间

39.13 

30.45

6

6C1

单间

34.13 

27.05

6

6C2

单间

34.13 

27.05

  

  6

  监督电话:2697565(市住房保障中心)、6729367(秀屿区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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