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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莆田市住建局 时间:2025-04-03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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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建房〔2025〕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补偿安置的多样化需求,现将《莆田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5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补偿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铺开”的思路,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选择若干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开展优化房屋安置工作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快征收补偿安置和存量房源去化,提高安置质量,实现“购房安置”“现房安置”,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品质。

  第三条  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货币补偿标准,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以实现补偿安置的方式,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方式。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选择房票购房安置的可给予购房奖励。

  被征收人已签订房屋征迁安置协议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若安置房尚未动工建设或安置房建设面积不足以安置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视项目具体情况,在与被征收人协商的基础上,变更为房票安置。

  第四条  房票的票面金额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其他项目补偿可一并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第五条  对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核发房票。房票的核发需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加盖公章。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限制处分情形外,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支付购房款。

  被征收房屋为多户共有的,在共有各方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可根据各户所占房票金额的情况,分别开具房票。

  第六条 房票用于购买征收项目所在县(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办公和车位)、按规定可公开销售的安置房(含安置型商品房)。房票持有者可以凭房票在房源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房源。

  新建商品房的房源及一房一价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申报,有备案价的不得高于备案价;安置房的房源及一房一价的价格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或者国企进行申报。房源及价格按照相关文件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时限不低于两个月。

  上述房源信息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集发布。

  第七条  允许被征收人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一张初始房票可以分割金额转让给多人,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

  第八条  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的给予购房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自房票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金额给予5%的购房奖励;

  2.自房票核发之日起第13个月至24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金额给予2%的购房奖励。

  第九条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房屋购房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到的房票等相关材料,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票结算。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房票结算兑付资金直接汇入所购商品房项目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各自规定时限内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结清房票对应款项。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跟踪、督促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约定时限内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交付、权证登记等工作。

  第十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免征契税;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第十一条  房票在有效期内只能用于购房,到期后未使用的房票或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付。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二条  房票兑付资金由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协调督促项目业主按时支付,确保房票的兑付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  房票式样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计、印制,带有唯一识别码、凭证编号。票面注明征收单位、协议编号、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等信息。房票的核发、使用、分割、转让、结算等均应在房票票面上进行签注,纳入房票系统,实行闭环管理,房票不得抵押、质押融资、非法套现等。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征收安置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开发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根据征收安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完善房票核发、使用、分割、转让、结算等操作规程,明确房票结算、兑付时限并加强监督管理;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推进房票制度实施,指导房票资金统筹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集体土地上房屋征用补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数字办协助做好有关系统的评审、数据汇聚共享及算力支撑等工作;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保障试点项目落地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有效期满后,在第八条规定的房票有效期内的房票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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