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补偿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我市印发《莆田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从4月3日试行,有效期2年。
根据《办法》规定,按照“试点先行、逐步铺开”的思路,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选择若干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开展优化房屋安置工作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据悉,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货币补偿标准,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以实现补偿安置的方式,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方式。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被征收人已签订房屋征迁安置协议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若安置房尚未动工建设或安置房建设面积不足以安置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视项目具体情况,在与被征收人协商的基础上,变更为房票安置。
房票的票面金额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其他项目补偿可一并计入房票票面金额。房票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限制处分情形外,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支付购房款。被征收房屋为多户共有的,在共有各方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可根据各户所占房票金额的情况,分别开具房票。
房票用于购买征收项目所在县(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办公和车位)、按规定可公开销售的安置房(含安置型商品房)。房票持有者可以凭房票在房源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房源。
此外,允许被征收人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一张初始房票可以分割金额转让给多人。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的给予购房奖励:自房票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金额给予5%的购房奖励;自房票核发之日起第13个月至24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金额给予2%的购房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房票在有效期内只能用于购房,到期后未使用的房票或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付。(记者 林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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