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9年度第六批次
建设用地征收(使用)土地的公告
莆市公〔2020〕6号
2020年8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19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78号)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合计5.1796公顷。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涵江区2019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2019-06-01地块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2019-06-02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涵江区涵西街道苍林社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051公顷,萩芦镇东张村水田0.006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78公顷,双亭村水田1.1758公顷、水浇地0.0445公顷、园地0.05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1公顷,梧塘镇枫林村水田2.1556公顷、园地0.13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27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0961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083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179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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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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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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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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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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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水田、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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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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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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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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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盐田、
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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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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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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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
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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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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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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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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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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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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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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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核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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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涵西街道苍林社区,萩芦镇东张村、双亭村,
梧塘镇枫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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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9日至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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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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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0日至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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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核实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