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莆田市境内)
工程建设用地征收(使用)土地的公告
莆市公〔2020〕5号
2020年8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莆田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闽政办〔2020〕36号)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合计139.723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莆田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及地类、面积:征收荔城区新度镇东宋村、东埔余村、凌厝村,黄石镇澄瀛村、华堤村、华中村、黄石社区、江东村、井后村、七境村、沙坂村,城厢区灵川镇青山村、下尾村,涵江区江口镇大东村、顶坡村、东大村、丰美村、官庄村、厚峰村、上后村、石东村、石狮村、石西村、园顶村,国欢镇洞庭村、林柄村、新坡村,三江口镇芳山村、高美村、美尾村、塔山村、新浦村、杨芳村、洋中村,白塘镇南埕村,秀屿区笏石镇岭美村、刘厝村、梅山村、岐厝村、松林村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133.7896公顷,其中耕地59.7804公顷、林地16.8833公顷、园地7.6097公顷、其他农用地15.8243公顷、建设用地26.8557公顷、未利用地6.8362公顷;使用国有未利用地5.9338公顷。以上共计征收(使用)土地139.7234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
地类名称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补偿费标准
|
|
耕地(水田、旱地)
|
27万元/公顷
|
40.5万元/公顷
|
2.7万元/公顷
|
|
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盐田、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
16.2万元/公顷
|
24.3万元/公顷
|
/
|
|
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
10.8万元/公顷
|
16.2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农业安置、企业用工安置。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土地权属单位
|
登 记 时 间
|
登记地点
|
复 核 时 间
|
|
荔城区新度镇、黄石镇各被征地村
|
2020年9月11日至
2020年9月24日
|
莆田市荔城区
自然资源局
|
2020年9月25日至
2020年9月30日
|
|
城厢区灵川镇各被征地村
|
2020年9月11日至
2020年9月24日
|
莆田市城厢区
自然资源局
|
2020年9月25日至
2020年9月30日
|
|
涵江区江口镇、国欢镇、白塘镇、
三江口镇各被征地村
|
2020年9月11日至
2020年9月24日
|
莆田市涵江区
自然资源局
|
2020年9月25日至
2020年9月30日
|
|
秀屿区笏石镇各被征地村
|
2020年9月11日至
2020年9月24日
|
莆田市秀屿区
自然资源局
|
2020年9月25日至
2020年9月30日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核实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