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莆田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初始排污权核定相关材料,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上述企业的初始排污权进行了核定,核定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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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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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易排污权(单位: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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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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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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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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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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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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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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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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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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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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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时间: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29日(7天)
联 系 人:行政审批科
电 话:0594-2658930
传 真:0594-2652203
通讯地址:莆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生态环境窗口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