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初始排污权核定相关材料,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上述企业的初始排污权进行了核定,核定意见如下:
|
项目名称
|
初始排污权(单位:吨/年)
|
|
COD
|
NH3-N
|
SO2
|
NOx
|
|
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后
|
119.12
|
17.87
|
93.25
|
45.28
|
|
转为园区热电一期工程
|
96.8
|
14.52
|
135.61
|
193.73
|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时间: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14日(7个工作日)
联 系 人:行政审批科
电 话:0594-2658930
传 真:0594-2652203
通讯地址:莆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