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保护地监测站,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资环指〔2023〕45号)文件精神,现提前下达我市2024年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2100.89万元和相应绩效目标(详见附件1-3),其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674.58万元由省级直下各有关县区,本次市级下达426.31万元,款列“21302-林业和草原”科目,政府经济分类科目“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本级支出政府经济分类科目列“59999其他支出”。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日常监管,并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做好绩效跟踪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分解表
2.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绩效目标表
3.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林业资源保护与改革发
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林业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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