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步骤的实施莆田市生态市建设目标任务,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莆田生态市建设“十二五”规划》(莆政综〔2012〕5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生态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1〕115号)的工作部署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14年度生态市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莆政办〔2014〕39号)精神,全面开展创建国家级生态市的各项工作,现将2014年度创建生态市工作总结及2015年度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14年度创建生态市工作总结
近年来,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生态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莆田生态市建设“十二五”规划》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实施意见》精神,围绕“两创”工作目标任务,加强领导,扎实工作,较好的完成创建工作目标任务。
我局紧紧围绕海洋经济强市和生态市建设目标,着力实施海洋可持续开发战略,深化海陆环保协作机制,丰富海洋环保工作内涵,拓展海洋环保工作外延,有效呵护海洋蓝色家园,创新思路,提升层次,努力实现海洋经济、沿海社会、海洋生态综合效益的最大化。经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相关人员和全体渔民的共同努力,海洋环保工作取得显著的成效,海洋环境质量明显提高。根据莆田市海洋环境状况公报及三大湾监测数据,莆田市辖区内海域水质大部分符合一类或二类海水水质标准(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达1479.088平方公里,占67.6%,比去年增加1.3%,),超过省下达目标的比例全省第一。海洋沉积物质量大部分达到一类质量标准,海洋生物质量抽检样品的检测指标均符合一类质量标准。木兰溪入海口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分别下降7.9%和10.2%,下降幅度全省最大。监测结果表明,我市海洋环境质量总体良好,海水水质符合海洋功能区要求的比例达83.1%,超过省下达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生态市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为确保生态市建设顺利进行,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生态市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组织协调,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相应成立生态建设组织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和本单位生态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生态建设的各项任务,形成分级管理、相互协调,良性互支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责任制,强化对指标的考核评价
把生态市建设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抓落实;通过建立评价指标客观评价、动态跟踪考核各级各有关单位落实生态市建设任务情况,作为绩效考评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科室要采取多种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努力建成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生态示范工程;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资金支持。
(四)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把创建生态市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切实加强对各责任单位创建工作的效能监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督查室、生态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查,确保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生态市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报道生态市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展示生态市创建成效,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创建生态市热潮,形成全民参与生态创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2015年度工作计划
(一)组织各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2014年度创建生态市工作总结及2015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迎接省级生态县(区、管委会)验收工作,实施国家级生态县(区、管委会)创建与申报工作;
(三)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四)加快生态经济建设、发展生态渔业
1.开展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认真落实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大力推进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
2.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3.开展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禁用药物专项治理
开展重点品种的水产养殖单位和育苗场调查、登记立档;
4.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五)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实现海洋资源的有效保护
1.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突出抓好海洋环境综合管控能力建设,深化海洋环保绩效考评工作,全面开展海洋环境监测监管,进一步加强对近岸海域和渔港水域的环境监测和海洋环境灾害应急监测。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抓好海洋工程环境全过程管理。继续推进湄洲岛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秀屿区申报创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2.加强和完善涉海部门在海湾污染控制、监测数据与技术共享、海洋环保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合作联动机制,形成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大合力。确保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划要求。
3.推进海洋生态修复工程
充分利用农业部下达的增殖放流资金,全面开展海洋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活动;落实海洋工程的生态环境补偿措施,对重要生物资源的损失进行增殖放流补充,对受到破坏的海洋生境进行恢复与重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公益性的无偿捐赠活动。
(六)加强环境综合整治
1.推进海岸带和近岸海域环境整治。缩短海洋环境监测周期,增加海洋环境监测密度,依据涉海工程跟踪监测成果,严格要求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业主落实海洋环保“三同时”制度,促进新办企业施工期和运营期达标入海排放污染物;
2.在九宝澜黄金沙滩、白玉沙滩、南日岩下沙滩、西亭澳红树林保护区、平海海滩岩、沙丘岩保护区开展环境整治工作。在赤屿山、小碇屿、大麦屿、东沙屿、白屿、横沙屿海岛特别保护区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实行封闭管理;
3.在湄洲岛轮渡港区、石南轮渡港区、九宝澜黄金沙滩、南日岩下黄金沙滩、平海一级渔港、上林渔港、仙游辉煌渔港、石城一级渔港、仙游锦湖村枫慈溪入海口开展“海漂垃圾”整治工作;
4.结合每年一次的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和海洋环保项目的实施工作,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载体,大力宣传资源环保法律、法规及海洋环保工作的相关信息,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
(七)着力提高环保能力标准化建设
全面加强县(区、管委会)的环境监察、监测应急、信息、宣传教育等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目标要求,特别要加强乡镇和行政村的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时,认真落实省政府、市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规定,健全环境保护考核机制。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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