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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政办〔2021〕66号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21-10-11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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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6日               

 

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引导、激励我市产品、工程、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莆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3号)、《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委发〔2018〕12号)、《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开放招商强化项目带动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意见》(莆委发〔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莆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莆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莆田市政府质量奖,授予在经济领域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促进莆田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第四条 莆田市政府质量奖每届的评审周期为二年,每届授奖名额不超过5个。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由莆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质评委)。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市工信局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莆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案、规则,评议、审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市质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质评委具体工作。市质评办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工信局的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市直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市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组织制订(修订)莆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细化评审工作。

  (二)组织制订(修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 组建评审专家库。

  (三)组织实施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四)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质评办下设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人员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部门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评审专家库引进纳入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择优吸收外地质量领域的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在莆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已获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五年后可再次申请;已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尚未获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以申报莆田市政府质量奖。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以质量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申报主体其主导产品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制造业申报主体的产品在近三年的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其出口的主导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连续三年合格,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三)各项节能指标达到福建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四)经济效益指标居福建省内同行业前列,发展趋势良好。

  (五)连续三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事故, 连续三年无生产安全事故。

  (六)依法纳税,三年内(含三年)未发生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

  (七)三年内(含三年)未发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一条 莆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注重企业或组织的高层领导的作用、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绩效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持续改进和创新驱动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质评办按评审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所在地县(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第十三条 申报的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书面征求当地生态环境、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并会同当地工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市质评办。  

  第十四条 市质评办对各县(区、管委会)上报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税收、诚信和出口等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书面征求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各相关市直部门应及时书面反馈明确意见。

  市质评办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申报的企业或组织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自身发现或发生不符合申报条件情形的,应自发现或发生之日起5日内,主动向市质评办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市质评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申报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提出可否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的建议。

  第十六条 市质评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公示情况、材料评审的结果及建议进行审议,确定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市质评办依据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和部门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分值计入评审最终得分。

  第十八条 市质评办依据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五名以上(含五名)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申报的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现场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20%左右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市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质评办组织市质评委委员对企业或组织的情况进行评议(参加人数需超过市质评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议分值计入评审最终得分。

  第二十二条 市质评办组织质评办成员,对公众满意度测评、部门满意度测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质评委委员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对各阶段分值按照公众满意度测评(5%)、部门满意度测评(5%)、材料评审(20%)、现场评审(60%)、市质评委委员评议(10%)的权重计算评审最终得分。

  第二十三条 市质评办根据评审最终得分提出拟获奖的企业或组织的候选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经质评委主任审定后,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市质评办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审定。市质评办可以根据异议情况提请召开质评委会进行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不再列入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研究批准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颁奖。

  第二十六条 授予获奖企业或组织莆田市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奖励人民币50万元;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对我市新获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60万元。

  同一家企业或组织在两周年内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和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的,按最高奖金标准给予奖励;若已按较低奖金标准奖励的,差额予以补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应结合实际,制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自身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九条 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莆田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莆田市政府质量奖证书和奖杯。伪造或冒用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申请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的,经市质评委同意后由市质评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三十一条 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获得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事件和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应在15日内向市质评办书面报告,自发生上述情形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三十三条 参与莆田市政府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莆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经验分享与推广

  第三十五条 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促进我市广大企业或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广获奖的企业或组织的管理经验,引导更多的企业持续改进,追求卓越,实施“双轮”驱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莆田市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宣传、奖励、评审、推广和办公等相关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2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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