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生存境况,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莆田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工作本着 “救急”精神,体现人道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突出救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处于困难境遇而又无其它救助渠道和保障的社会弱势群体。
第三条 救助基本原则
(一)应急解难。缓解受难群众燃眉之急,摆脱临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受难群众暂时生活困难,改善基本生存条件;
(三)规范高效。严格程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第二章 救助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救助金来源
(一)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捐款;
(二)单位和个人的定向捐助;
(三)为特殊困难者组织专项募捐使用后的结余款;
(四)募捐箱募集款;
(五)政府拨款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六)赈济捐款的结余;
(七)红十字事业收入及国家税务部门批准的减免税款;
(八)救助金的合法增值;
(九)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救助金:
凡在莆田市行政辖区[一县四区两个管委会]户籍居民家庭,因下列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
(一)发生突发等意外事件,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赔偿、保险金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发生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五)凡在莆田市实现造血干细胞以及遗体和器官捐献的捐献者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临时救助:
(一)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以及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尽赡(抚、扶)养义务的;
(三)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故不就业的;
(四)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莆田市户籍城乡居民按下列标准进行临时救助:
(一)因突发意外事件等,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赔偿、保险金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严重程度和资金情况,按照每个家庭给予一次2000-5000元标准救助,每年救助不超过两次,累计不超过金额10000元;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严重程度,按照每个家庭给予一次2000-5000元标准救助,每年救助不超过两次,累计不超过金额10000元;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视困难严重程度,按照每个家庭给予1000-3000元标准救助,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两次,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按每个家庭给予一次性1000-5000元标准救助;
(五)凡是在莆田市实现造血干细胞及遗体和器官(眼角膜)捐献的捐献者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遗体捐献者家属可以一次性申请救助5000元,器官捐献者可向省红十字会申请永生基金专项救助,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可申请3000元救助。
第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县区(管委会)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伤病已支付的医疗收费票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必需的材料;委托、授权村(居)委会、乡镇或其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二)县区(管委会)红十字会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协助下,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莆田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在村(居)委会或街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红十字会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红十字应急救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每笔捐款均依法向捐赠者开具票据,并予登记。
第十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相关规定,将救助金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或上门慰问发放,或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一条 在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它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可以由申请者户籍所在地(常住地县区(管委会)红十字会与申请者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现场调查,并协商后向市红十字会申报,直接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救助金和生活物资,尔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每户总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 莆田市红十字会加强本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制度,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并通过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区(管委会)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报莆田市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9年3月制订。可依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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