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莆田市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意见》,参照《福建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莆田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莆田市红十字会机关,县区(管委会)红十字会及其所属机构进行的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严格收支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师资授课人数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研究。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县区(管委会)红十字会需市红十字会进行授课的,必须提前3天上报培训方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培训。
第六条 师资的管理。市直机关及县区(管委会)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和各级红十字志愿者,经参加应急救护师资培训并取得师资资格证者,可以进行授课的人员全部纳入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师资队伍,并对师资志愿人员正式聘任。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的报酬。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
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的标准参照《福建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讲课费支付标准(税后)。红十字会在职工作人员授课不支付讲课费,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讲课费按原纪要执行,救护员150元/天,普及救护100元/天包干补助。聘用的师资志愿者参照《福建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按照每天讲课费400元的标准进行支付,陪练志愿者按每天200元标准支付。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福建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确定。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标准内,选择利于讲授,方便展示,便于训练的场地,一般选在学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数规定。收费培训时,授课教员与培训人员按照1:20的比例进行配置(按照实际情况也可配助教或陪练一名),讲座课按照1:40进行配置(可适当配置助教或陪练)。
第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游玩、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四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使用等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公示。
第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县区(管委会)红十字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管理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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