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发放工作,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社会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是政府救灾工作的补充。市红十字会在市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负责管理、处分所接收的救灾物资,通过红十字会的组织系统实施受援地区的救助活动。
第三条 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灾区的灾情及需求,突出在第一时间向受灾中的易受损害群体实施无偿救助。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应建立和完善灾情信息报告制度。上报灾情及需求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应包括灾情报告、救助需求和当地救助情况,灾情报告要与县政府、市民政局的灾情统计核实并附媒体报道或影像资料,不得虚报瞒报。灾情报告应分类、分期上报,数字统计应随灾情发展累计上报,为上级红十字会制定救助计划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首期灾情报告不超过24小时。
第五条 物资救助包括实物调拨救助和拨款采购救助,拨款采购救助又包括上级采购救助和本级采购救助两种形式。上级下发物资分配通知执行结束,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包括发放花名册、照片、影像资料等,发放花名册由市红十字会保存。收到物资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并填写执行结果报告及现场照片,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第六条 救灾物资的采购、发放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不包括主管领导)。
第七条 采购各类物资时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紧急阶段救助物资的采购可以在三家报价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和“就近采购”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 采购物资的包装上要印制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捐赠方名称。
第九条 采购物资的验收须两人以上,责任到人。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采取退货、返工或换货等措施处理。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并情节严重者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储存、转运、使用救灾物资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加费用,也可同捐赠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应结合灾区实际,制定受益者选择标准以及救助标准,对所接收的物资及时做好清点登记并迅速分发使用。物资发放前,应将受益者名单及相关要求张榜公示,分发时受益者签收手续必须完备。
第十二条 在特别紧急阶段,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可以特事特办,经会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先发放物资,后补办手续;在发放群众急需物资时,如难以做到每位领取人签字,则其发放情况登记表至少应包含物资来源、发放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受益人数等基本信息,并至少有两名发放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对于紧急救灾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救灾物资,或所接收的不适用于救灾工作的物资,在征得上级红十字会或捐赠方书面同意后,可转为红十字会储备物资用于其他人道救助之用。
第十四条 救助活动必须接受捐赠方或审计部门的审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审计结果应向捐赠方反馈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对救灾物资在接收、发放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查和分级检查,随时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六条 在接收、分配救灾物资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救灾物资,不得违犯采购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惩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