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一年第六号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和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拖拉机报废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机[2013]379号)规定和要求,已注册轮式拖拉机连续三年未检的应当强制报废,下列3台轮式拖拉机达到了规定的报废条件。请机主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将拖拉机送交合法、有资质的报废回收公司报废,并到秀屿区农机总站办理有关报废轮式拖拉机注销登记,逾期将注销轮式拖拉机档案,其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机主自负。
附件:注销轮式拖拉机信息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