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普办〔2023〕1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统计局,福清市统计局:
为积累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经验,及时发现普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普查重点、难点问题的路径和办法,为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开展提供实践经验。经研究,决定于2023年5月至7月,在福州市福清市开展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其他设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自筹经费,自主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试点工作机构
省、市和试点地区逐级成立试点工作机构,负责综合试点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
二、做好试点经费保障
综合试点所需经费由省和试点地区共同负担。
三、做好试点各项准备
试点地区要严格执行综合试点方案,按照试点时间节点要求,提前谋划,及时组织“两员”选聘、业务培训等工作。做好包括培训资料、清查表、清查告知书、统计台账、普查员用品和宣传用品等各类物资准备。
四、做好试点宣传工作
试点地区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利用广播、电视、LED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广泛宣传经济普查及试点工作的意义和要求,为综合试点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其他事项
(一)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报告试点有关进展情况。试点结束后,要对普查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评估,认真总结经验,并撰写试点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报送省经普办。
(二)试点工作期间,省经普办将全程参与,与试点地区共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其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统计局派1名业务骨干参与试点工作,并于5月18日前将人员信息上报省经普办,参加时间另行通知。
联 系 人:罗淑敏
联系电话:0591-88016908
电子邮箱:pczx_fj@stats.gov.cn
附件:1.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组组成人员
2.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
3.各设区市参与省级综合试点工作人员报名表
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统计局代章)
2023年5月15日
附件1
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组组成人员
组 长:黄向晖(省统计局总统计师)
副组长:叶春山(省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
陈金富(省统计局综合处处长)
王克让(省统计局设管处处长)
陈 姿(省统计局核算处处长)
黄映东(省统计局数管中心主任)
吴锦洛(省统计局粮农中心主任)
成 员:程 遥(省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孙炜熔(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副局长)
薛 萍(省统计局工交处处长)
林 红(省统计局能源处处长)
刘志昭(省统计局投资处处长,二级巡视员)
张丹峰(省统计局贸外处处长)
黄昭朝(省统计局人口处处长)
黄仁华(省统计局社科处处长)
林清海(省统计局农村处处长)
孙晓峰(省统计局服务业处处长)
李志君(省统计局科研所所长)
附件2
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
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参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统计分类标准和填报目录》,试点的主要目的是积累我省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经验,及时发现经济普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普查重点、难点问题的路径和办法,为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开展提供实践经验。
一、试点范围、对象和时间
综合试点时间为2023年5月至7月,试点对象是福清市辖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筹经费、自主开展综合或专项试点。
综合试点中普查表的时点指标填写2023年5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报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数据。投入产出调查表的时期指标填写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数据。
二、试点内容和方法
对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查,清查结束后选取国民经济行业门类齐全、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普查区,对金融、铁路和军队系统普查范围外的非一套表普查对象发放统计台账,普查对象收集数据做好台账,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现场核实评估,选取部分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现场重点调查,抽取部分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单位进行调查登记。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组建机构(5月18日前)
省经普办成立试点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综合试点工作;福州市成立试点工作机构,负责综合试点的组织实施;福清市成立试点工作机构,动员组织有关力量扎实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试点镇(街道)组建相应试点工作机构,认真组织本辖区的试点工作。
(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和培训(5月28日前)
1.5月21日前,福清市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
2.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培训工作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5月23日前,省级完成试点市、县工作人员的培训;5月28日前,福清市完成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
(三)普查区划分(5月22日前)
利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普查区划分成果,采取手工绘图方式开展普查区及普查小区划分、建筑物标绘和普查区地图绘制工作。
(四)单位清查
1.建立清查底册(5月21日前)。省经普办直接收集试点地区市场监管、机构编制、民政、司法、民宗、人社、税务等部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资料,省市县共同完成基本单位名录库与相关部门数据比对、合并,生成清查底册;福清市负责收集其他相关部门名录,用于清查查疑补漏。
2.实施单位清查(6月23日前)。福清市普查机构于清查前发放告知书,做好相关准备。5月29日—6月15日,普查员根据本普查区纸质底册,在本普查区内逐户进行实地清查,填写清查表;6月20日前,福清市普查机构将清查结果进行合并、编码赋码、数据审核并组织开展查疑补漏工作;6月23日前,省经普办在清查结果表中标记各类单位,整理生成普查单位名录。
(五)普查登记(6月23日—7月3日)
在清查结束后,在选取的普查区,对金融、铁路和军队系统普查范围外的非一套表普查对象发放统计台账,普查对象收集数据做好台账,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现场核实评估,选取部分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现场重点调查。对抽取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的单位进行调查登记。
(六)数据评估和总结(7月10前)
做好清查结果、台账数据的评估工作,重点分析清查结果单位数与部门提供数据差异原因,台账数据与调查对象实际经营情况差距,重点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据的评估,做好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四、试点需重点研究问题
福清市普查机构要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对下述重点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总结。
(一)部门资料在单位比对中的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如何准确做到清查单位落村;
(三)如何做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和培训;
(四)在“地毯式”清查中,如何利用清查底册查找无实际经营活动、经营场所隐蔽或不固定的市场主体;
(五)如何充分利用部门力量做好单位查找和认定,对部门数据与清查结果的差异进行分析;
(六)“四下”单位统计台账在普查工作中的可行性,统计台账在“四下”普查对象数据准备中的作用,如何完善统计台账;
(七)如何提高普查员访问技巧,提升普查数据质量;
(八)对一些规模小附加值高的行业(如茶产业、宠物行业、工艺品行业等)数据收集问题等。
附件3各设区市参与省级综合试点工作人员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