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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统计局 时间:2023-05-15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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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经普办〔2023〕1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统计局,福清市统计局:

  为积累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经验,及时发现普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普查重点、难点问题的路径和办法,为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开展提供实践经验。经研究,决定于2023年5月至7月,在福州市福清市开展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其他设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自筹经费,自主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试点工作机构

  省、市和试点地区逐级成立试点工作机构,负责综合试点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

  二、做好试点经费保障

  综合试点所需经费由省和试点地区共同负担。

  三、做好试点各项准备

  试点地区要严格执行综合试点方案,按照试点时间节点要求,提前谋划,及时组织“两员”选聘、业务培训等工作。做好包括培训资料、清查表、清查告知书、统计台账、普查员用品和宣传用品等各类物资准备。

  四、做好试点宣传工作

  试点地区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利用广播、电视、LED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广泛宣传经济普查及试点工作的意义和要求,为综合试点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其他事项

  (一)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报告试点有关进展情况。试点结束后,要对普查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评估,认真总结经验,并撰写试点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报送省经普办。

  (二)试点工作期间,省经普办将全程参与,与试点地区共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其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统计局派1名业务骨干参与试点工作,并于5月18日前将人员信息上报省经普办,参加时间另行通知。

  联 人:罗淑敏

  联系电话:0591-88016908

  电子邮箱:pczx_fj@stats.gov.cn

  附件:1.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组组成人员

              2.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

                 3.各设区市参与省级综合试点工作人员报名表

 

                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统计局代章)

                               2023年5月15日

  附件1

  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组组成人员

  组  长:黄向晖(省统计局总统计师)

  副组长:叶春山(省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

  陈金富(省统计局综合处处长)

  王克让(省统计局设管处处长)

  陈  姿(省统计局核算处处长)

  黄映东(省统计局数管中心主任)

  吴锦洛(省统计局粮农中心主任)

  成  员:程  遥(省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孙炜熔(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副局长)

  薛  萍(省统计局工交处处长)

  林  红(省统计局能源处处长)

  刘志昭(省统计局投资处处长,二级巡视员)

  张丹峰(省统计局贸外处处长)

  黄昭朝(省统计局人口处处长)

  黄仁华(省统计局社科处处长)

  林清海(省统计局农村处处长)

  孙晓峰(省统计局服务业处处长)

  李志君(省统计局科研所所长)

 

  附件2

  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

 

  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参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统计分类标准和填报目录》,试点的主要目的是积累我省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经验,及时发现经济普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普查重点、难点问题的路径和办法,为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开展提供实践经验。

  一、试点范围、对象和时间

  综合试点时间为2023年5月至7月,试点对象是福清市辖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筹经费、自主开展综合或专项试点。

  综合试点中普查表的时点指标填写2023年5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报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数据。投入产出调查表的时期指标填写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数据。

  二、试点内容和方法

  对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查,清查结束后选取国民经济行业门类齐全、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普查区,对金融、铁路和军队系统普查范围外的非一套表普查对象发放统计台账,普查对象收集数据做好台账,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现场核实评估,选取部分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现场重点调查,抽取部分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单位进行调查登记。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组建机构(5月18日前)

  省经普办成立试点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综合试点工作;福州市成立试点工作机构,负责综合试点的组织实施;福清市成立试点工作机构,动员组织有关力量扎实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试点镇(街道)组建相应试点工作机构,认真组织本辖区的试点工作。

  (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和培训(5月28日前)

  1.5月21日前,福清市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

  2.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培训工作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5月23日前,省级完成试点市、县工作人员的培训;5月28日前,福清市完成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

  (三)普查区划分(5月22日前)

  利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普查区划分成果,采取手工绘图方式开展普查区及普查小区划分、建筑物标绘和普查区地图绘制工作。

  (四)单位清查

  1.建立清查底册(5月21日前)。省经普办直接收集试点地区市场监管、机构编制、民政、司法、民宗、人社、税务等部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资料,省市县共同完成基本单位名录库与相关部门数据比对、合并,生成清查底册;福清市负责收集其他相关部门名录,用于清查查疑补漏。

  2.实施单位清查(6月23日前)。福清市普查机构于清查前发放告知书,做好相关准备。5月29日—6月15日,普查员根据本普查区纸质底册,在本普查区内逐户进行实地清查,填写清查表;6月20日前,福清市普查机构将清查结果进行合并、编码赋码、数据审核并组织开展查疑补漏工作;6月23日前,省经普办在清查结果表中标记各类单位,整理生成普查单位名录。

  (五)普查登记(6月23日—7月3日)

  在清查结束后,在选取的普查区,对金融、铁路和军队系统普查范围外的非一套表普查对象发放统计台账,普查对象收集数据做好台账,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现场核实评估,选取部分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现场重点调查。对抽取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的单位进行调查登记。

  (六)数据评估和总结(7月10前)

  做好清查结果、台账数据的评估工作,重点分析清查结果单位数与部门提供数据差异原因,台账数据与调查对象实际经营情况差距,重点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据的评估,做好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四、试点需重点研究问题

  福清市普查机构要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对下述重点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总结。

  (一)部门资料在单位比对中的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如何准确做到清查单位落村;

  (三)如何做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和培训;

  (四)在“地毯式”清查中,如何利用清查底册查找无实际经营活动、经营场所隐蔽或不固定的市场主体;

  (五)如何充分利用部门力量做好单位查找和认定,对部门数据与清查结果的差异进行分析;

  (六)“四下”单位统计台账在普查工作中的可行性,统计台账在“四下”普查对象数据准备中的作用,如何完善统计台账;

  (七)如何提高普查员访问技巧,提升普查数据质量;

  (八)对一些规模小附加值高的行业(如茶产业、宠物行业、工艺品行业等)数据收集问题等。

 

  附件3各设区市参与省级综合试点工作人员报名表

姓名 

单位 

职务 

熟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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