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莆田市滨海排水有限公司收费权质押的请示》、《关于莆田壶山自来水有限公司收费权质押的请示》、《关于莆田市供水有限公司收费权质押的请示》、《关于莆田市莆阳学府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的请示》(莆水务〔2019〕297、298、299、301号)悉。鉴于项目融资工作需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权属企业莆田市滨海排水有限公司以滨海排水收费权作质押,为其向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7.45亿元做担保,期限8年。
二、同意你司权属企业莆田壶山自来水有限公司以水费收费权作质押,为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厢支行贷款7000万元做担保,期限6年。
三、同意你司权属企业莆田市供水有限公司以水费收费权作质押,为其向省国开行申请6.8亿元贷款做担保,期限25年。
四、同意你司权属企业莆田市莆阳学府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享有的应收账款作质押,为自身向国开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融资25.8亿元做担保,期限15年。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