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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所出资企业做好应对疫情防控推动生产经营十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国资委 时间:2020-02-18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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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所出资企业做好应对疫情防控推动生产经营十条措施的通知>的通知》(莆国资统配〔2020〕4号,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推动十条措施》”)已于2020年2月18日印发,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现就《疫情防控推动十条措施》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支持鼓励所出资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有力有效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各项工作。市国资委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支持所出资企业做好应对疫情防控推动生产经营研究制定了《疫情防控推动十条措施》。

  二、适用范围

  莆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所出资企业及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三、主要内容

  《疫情防控推动十条措施》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将疫情防控工作纳入 2020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

  第二条:规定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采购、生产、加工、制造、运输防疫物资所产生的成本费用,不能从相关收入中弥补造成的净损失,在 2020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作为客观因素视同业绩利润。 

  第三条:规定企业因履行社会责任,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的,在 2020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作为客观因素视同业绩利润。

  第四条:规定企业因履行社会责任,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的,在 2020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作为客观因素视同业绩利润。

  第五条:规定企业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政策部署,对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租户免收、减免征收的租金,在 2020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经合理认定后,作为客观因素视同业绩利润

  第六条:规定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急性、临时性生产、调度、运输、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员工超出正常工资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对工资总额管理影响较大的,实行单列管理,不与企业经济效益联动。 

  第七条:规定企业因在疫情防控中,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影响当期损益的,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采取“一事一议一策”的原则,予以适当支持。

  第八条:规定企业在疫情防控中承担市委、市政府保供任务的,市国资委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低息贷款等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向相关金融机构争取落实优惠利率贷款。  

  第九条:规定加大落实一线考核力度。贯彻落实一线干部考察法,注重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一线考察、识别、评价、使用干部,对表现突出的要表扬表彰、大胆使用。

  第十条:规定对在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的企业,在 2020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理;若企业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考核时予以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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