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结合企业实际,参考省国资委的文件,市国资委近日印发《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莆国资统配(〔2020〕1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工资总额分级管理、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程序、企业内部分配管理、工资总额监督检查、附则”等八个部分,总共41条。其中:“总则”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工资总额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基本原则。“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对各所出资企业的工资管理进行分级。“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工资管理分为核准制或者备案制两类管理。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明确了工资总额的预算管理及增长原则。“工资总额管理程序”主要是对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如何清算以及调整作出规定。“企业内部分配管理”主要内容是对企业工资内部分配进行了明确。“工资总额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对违反规定,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同时采取必要的监督检查。“附则”是对解释权归属及执行时间作出界定。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动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为目标,以出资人管资本为主强化激励约束建设为遵循,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关于落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在继承以往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现行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办法》明确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商业一类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董事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市国资委由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前引导、事中监测和事后监督;对商业二类及公益类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继续实行核准制管理;对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所出资企业,提出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办法》明确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要求,结合当前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际,强调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市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权责清晰、各司其职,市国资委负责管制度、管总量、管监督,所出资企业负责管内部自主分配、管权属企业、管预算分解落实、管具体操作执行。
《办法》紧紧围绕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明确规定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一是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引导所出资企业通过完成高质量发展目标,带动职工工资总额合理有序增长。二是工资增长还应当通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标进行调整,进一步协调不同效率的企业之间工资分配关系,提高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三是注重收入分配公平,市国资委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调控要求,对部分工资水平偏高、过高企业,尤其是商业二类所出资企业工资增长过快的情况进行适当约束,对部分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予以适当倾斜,确保企业职工工资的水平与增长幅度更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同时,对所出资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办法》也明确将予以适度支持。
《办法》从宏观层面完善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工资分配关系。一是强调企业作为内部分配的责任主体,应当持续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构建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切实承担起搞好、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职责。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明确界定企业违规责任,并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各项监督检查范围,与审计、纪检监管等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实现权责对等,监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