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监管企业:
根据《中共莆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移送清明、“五一”、“端午”期间“四风”专项督查问题线索的函》,个别监管企业在发放平安企业奖金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经研究,现就平安企业奖励金发放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各监管企业应严格按照平安企业的评定类别予以发放,未获评的企业(含子公司)不得发放。
二、发放标准请按照《关于规范平安企业奖励发放标准的通知》(莆国资统配〔2017〕7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发放对象仅限本企业正式员工,其他性质的员工(项目用工、派遣工、临时工、借调人员等)不得发放。
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