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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缴纳年金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9-02-04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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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员工缴纳年金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莆市国投综〔2019〕19号)收悉。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莆人社文〔2018〕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自2019年度起试行企业年金办法,请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针对企业内部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不搞一刀切。盈利的子公司优先试行,出现亏损的子公司应暂缓试行。

三、凡是缴纳企业年金的人员,其年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缴费比例应调整为1:1。超过4倍时,应停止企业缴费。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2011〕46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原则同意你司事业性质员工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从2019年1月起执行,以其个人现有档案工资为缴纳计算基数,按单位8%和个人4%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享受年薪的企业副总经理(含相当级别)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暂不执行年金办法。鉴于你司3位事业性质人员的企业高管人员社保、医保目前按现有的档案工资为缴纳计算基数,若要执行职业年金制度,其单位8%缴纳基数应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企业应及时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市人社局备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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