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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1年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跨部门联合抽查方案的函

来源: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1-06-08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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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建房〔2021〕8号

  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委网信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莆田银保监分局:

  根据《莆田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莆双随机办〔2021〕1号),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由我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配合开展。现将我局制定的《2021年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跨部门联合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内容密切配合开展。

  联 系 人:翁清洪  林光汉

  联系电话:6902655  2252789

  附件:2021年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跨部门联合抽查方案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日

  2021年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跨部门联合抽查方案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制度化常态化,根据《莆田市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莆双随机办〔2021〕1号)、《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莆建法〔2021〕7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防止经营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39号)及福建省银保监局、福建省住建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三部门相关转发文要求等文件精神,制定2021年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跨部门联合抽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

  全市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不少于5%。

  二、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明码标价,是否挪用交易资金;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违规出具估价报告;

  (四)是否存在经营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人员

  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积管理中心、莆田银保监分局组成现场联合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每个单位抽派二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原则抽取组别,各组负责检查区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详见下表:

  联合检查组分工负责情况表

组别

检查区域

组长

成员

车辆保障

第一组

荔城区、涵江区、北岸

组长由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按照双随机规则抽取确定

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银保监、公积金

组长单位

第二组

城厢区、仙游县、秀屿区

组长由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按照双随机规则抽取确定

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银保监、公积金

组长单位

  四、时间安排

  2021年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跨部门联合抽查共安排二次:

  第一次:6月22日-24日三天;

  第二次:11月24日-26日三天(初定)。

  五、检查办法

  从全市房地产在建在售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随机抽取不少于总数5%的楼盘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查,具体检查企业和检查时间抽取确定后由各组分别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推进联合监管工作。各联合抽查单位要积极主动参与联合抽查,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抽查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努力构建“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监管格局。联合检查组以工作群等方式及时沟通相关信息。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联合抽查单位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与有效性,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要增加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检查中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和购房者个人隐私。

  (三)加强检查结果应用。每次检查后形成检查结论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并由检查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录入和公示检查结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房地产资质年检列入黄色监管;对逾期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房地产资质年检列入红色监管类别,暂停该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业务,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处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处理,并列入重点监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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