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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6-0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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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房金业管〔2020〕3号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八次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额度由原来每人3600元/年调整为每人5400元/年。 

二、凡连续欠缴公积金超过13个月以上的单位,中心将封存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三、关于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评估报告有关问题的认定。 

1.房屋价值以该套不动产交易时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格认定,抵押比例为:房龄20年(含)以下的,框架结构按发票60%认定,混合结构按发票50%认定;房龄20年以上的,框架结构按发票50%认定,混合结构按发票40%认定。没有标明使用时间的,以竣工时间认定,既没有使用时间也没有竣工等时间的,由职工提供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房龄按20年以上认定。 

2.对于拆迁安置、自建房等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其他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其价值以该不动产的初始价格认定,若没有初始价格,可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价值重新评估,评估费用由贷款申请人承担。 

四、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条款为准,解释权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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