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住建局获悉,结合我市实际,近日我市制定《莆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的商品房,其预售资金监管按照新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仍按原方式监管。
据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限价商品房)预售环节,不包括现房销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依托“莆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遵循政府指导、政府和银行共同监管、多方参与、专款专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莆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规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指导监督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数量和变更、预售资金缴存、预售资金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预售资金如何使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列入重点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以及建设工程中标合同价款减去已支付工程款的余额。
《莆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规定》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记者 林晓玲 通讯员 谢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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