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一级的政策有 (1)产业发展补助。支持脱贫户(含监测对象)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手工业加工、商品销售等项目,每户(或项目)安排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0元。 (2)产业帮扶保险。对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发展农业产业项目提供产业帮扶保险,以减轻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风险。保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按54%、18%、18%予以补贴,脱贫户自付10%。疫情期间脱贫户自付比例降至5%,下降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3)小额贷款贴息。支持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发展生产,每户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贷款,贷款利息由省级以上财政按基准利率予以全额贴息。 (4)经营主体带贫益贫。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含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或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市本级政策:对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手工业加工、商品销售等项目的脱贫户,在省级(含)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每户10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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