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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6年为申报创建期,每年组织申报创建40个乡村振兴示范乡镇、500个乡村振兴示范村。2024年-2028年为评估认定期,对列入创建名单的示范单位开展评估认定,符合认定标准的确认为“全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全省乡村振兴示范村”,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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